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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重組上市IPO

    成立多家離岸公司、國內富豪選擇設立境外家族信托?境內or境外?

    近來,中國企業家設立境外家族信托的新聞屢見報端。今年初,融創中國董事長孫宏斌將市值約45億美元的融創股權轉讓給離岸家族信托基金。據媒體報道,2018年以來,越來越多中國民營企業家紛紛設立并將資產注入離岸家族信托。僅一年,超過15家在香港上市的內地民營企業通過離岸家族信托基金方式,安排各自的股權,相關信托計劃所控制股權市值接近2400億港元。為何國內富豪紛紛選擇設立境外家族信托?是否境外信托更受歡迎?

    趨勢:境外家族信托成“潮流”?

    境外家族信托的交易結構一般為:“家族信托+境外實體”,即在境外單獨成立一家公司,由家族信托100%控股。信托財產轉移至該境外公司,并交由第三方機構經營,再指定信托受益人。

    歸結起來,除了實現家族財富的有序傳承和財產保全功能,國內企業家設立境外家族信托還有兩點主要需求:

    一是利用境外信托設立地實現稅務籌劃;二是滿足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治理要求,進而實現紅籌架構搭建。

    除此以外,境外家族信托發源早、法律機制成熟、私密性更強等原因也是富豪們考慮的因素。

    為何國內富豪紛紛選擇設立境外家族信托?境內or境外?

    從2013年國內首單家族信托誕生至今,家族信托在國內已經進行了長達6年的“投資者教育”。隨著越來越多“創一代”步入“交班”年齡,國內高凈值人士的財富傳承需求日益強烈。根據招行-貝恩《2019中國私人財富報告》,2019年已經準備傳承安排的高凈值人群達53%,首次超過尚未開始準備人群;家族信托作為傳承工具的占比提升。受訪人群中,創建境內家族信托的高凈值人群數量是境外家族信托的兩倍。境內家族信托更受到高凈值人群的青睞。

    報告同時指出其緣由:一是大量高凈值人群的財富來源及企業業務集中在國內,對境內家族信托服務需求一直存在。二是境內家族信托服務不斷完善:受托財產從單一的現金類財產演變為目前以現金為主,兼有保單、股權、不動產、藝術品等多元化的資產,同時進一步融合法律、稅務、公司架構等更全方位的服務。

    為何國內富豪紛紛選擇設立境外家族信托?境內or境外?

    盡管設立境外家族信托成為“香餑餑”,但仍然有很多高凈值人士對于設立境外家族信托存疑:一是大部分資產在國內,應該設立境外信托嗎?二是如何選擇可靠、值得信賴的境外家族信托服務商?三是如何掌控受托資產的投資和管理?

    高凈值人士設立境外家族信托的原因不盡相同,但無論是選擇境內信托和境外信托,都需要結合資產狀況、家庭狀況和實現的目標等要素綜合考慮。以資產狀況舉例,如果目標資產位于境外,境外信托會更合適。但如果主要資產位于境內,如果要設立境外信托,需要慎重考慮現行外匯和稅務制度下,資產轉移的可行性和轉移成本。在現階段實操層面,設立境外家族信托普遍面臨境內資產出境難、境外收益入境難、境外受托人費用高等問題,還可能因為“文化”的水土不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最重要的一點是,不管是境內信托還是境外信托,都需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與財產來源,才能實現財產保值增值、債務隔離、稅務籌劃、身后傳承保護等目標。

    為何國內富豪紛紛選擇設立境外家族信托?境內or境外?

    事實上,正如《2019中國私人財富報告》中所指出,高凈值人群對境內家族信托服務信任度得到明顯提升。這主要基于幾個方面:一是家族信托解決了保險產品及房地產作為傳承工具上的不足,例如保額上限較低、現金流規劃能力受限、隔代傳承及其他定制化功能不足等,提升了財富傳承規劃的科學性與靈活性。二是家族信托成功案例越來越多,高凈值人群從對家族信托了解、觀望狀態,真正進入落地實施階段。

    我國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信托法》,賦予了信托四大法律機制:權利與利益分離、信托目的自由性、信托財產獨立性以及信托連續性。由此使得境內家族信托成為唯一的既能系統防范家族財產暴露于各種風險之下,又能按自己的意愿對家族財產進行靈活安排和管理的金融工具和法律工具。這在法律效力上與國外信托沒有明顯的區別。2018年,銀保監會下發《信托部關于加強規范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在官方文件中首次定義家族信托,為境內家族信托業務的開展提供進一步的指引。

    因此,選擇境內還是境外家族信托,其決定因素不在于信托制度本身的差異性,而在于委托人的自身情況與需求,選擇專業機構進行把脈問診是至關重要的。中航信托不斷擴大家族信托“朋友圈”,為高凈值客戶提供更為全面、個性化、專業化的家族信托服務。通過構建家族財富管理生態圈,為高凈值客戶提供境內外一體化家族財富管理服務。

    近年來,家族信托業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從微觀金融市場的參與主體來看,家族信托可以滿足高端客戶財富傳承、稅務籌劃、資產隔離等全方位的需求;可以幫助從業機構拓展收入來源,提升客戶粘性,促進金融機構轉型升級。

    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層面看,家族信托業務關于“生老病死”及財富傳承的安排,在應對人口老齡化、防止財富空心化和促進資本積累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家族信托期限通常為幾十年甚至上百年,金融體系可以由此獲得長期穩定的資金供給,化解期限錯配和資源扭曲;家族信托的慈善功能是收入再分配,縮小收入差距,提高社會福利水平和弘揚傳統文化的重要手段。

    家族信托是受托人受個人或家庭委托,以實現高凈值客戶的家族財富保護、管理及傳承為目的,代為打理或處置家族財富的財富管理形式,受益人主要為家庭成員。

    從狹義層面看,家族信托業務本質上是一種法律架構,主要依托架構設計實現保密性、資產保障、稅務籌劃及家族財富傳承等功能。從國際經驗來看,家族信托受托人可以是個人、專業信托公司及私人信托公司。

    在國內,盡管《信托法》規定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目前信托公司是唯一持有信托牌照,可以作為受托人的個體,任何機構開展真正意義上的家族信托業務必須借助信托公司的牌照。

    從廣義范圍來看,鑒于國內家族信托當下的委托資產以貨幣型資產為主,從業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會采用家族基金、全權委托、慈善基金或家族辦公室等繞道信托牌照的“類家族信托”業務。

    發展現狀

    從參與主體來看,國內參與家族信托及“類家族信托”業務的相關主體包括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

    商業銀行私人銀行部與信托公司的合作是當前國內家族信托業務的主流模式。限于客戶渠道、投資管理、法律及稅務等內容,一套完整的家族信托方案還需要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以及商業銀行分行、資產管理部、投行部的參與,離岸家族信托還涉及到境外機構。目前,境內家族信托業務正步入快速增長階段。以外貿信托為例,自2013年5月份完成境內首單家族信托以來,簽約數量增長迅速。截至 2014 年底,累計規模達十幾億元,簽約單數超過60單,儲備客戶200余位 。

    從資金門檻來看,國內家族信托設立的資金門檻通常是3000萬元至5000萬元人民幣。期限通常為十年至幾十年。國內家族信托業務尚處于市場培育階段,為了搶占市場資源,從業機構當前推出的家族信托業務呈現資金門檻普惠化、信托期限短期化的特點。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其一是低門檻、規模化的標準化產品,如:中融信托推出“標準化”家族信托產品起點為1000萬元,期限為十年;長安信托與盈科律師事務所聯合推出“迷你”家族信托產品,門檻為300萬元,主打低門檻、半定制化特征。其二是以小撬大的保險金信托,信誠人壽與中信信托合作推出的“信誠‘托富未來’終身壽險”以百萬保費撬動上千萬的保險金。

    從資產類型來看,我國《信托法》并未限制信托財產的類型,但受限于信托登記制度的缺失,目前家族信托仍以資金型為主。不同類型的機構對信托財產持不同態度,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資產管理型機構更青睞資金信托,主要緣于其從事家族信托的主要利潤來源為資產管理服務,資金信托可以帶來金融資產和穩定的中間業務收入。此外,非資金信托短期利潤較低,維護成本較高,專業管理人才缺乏。

    信托公司則對非貨幣型資產持樂觀態度,將非資金類家族信托作為業務創新的重要方向。一方面,信托公司在事務管理方面更具操作經驗;另一方面,非貨幣資產是高凈值客戶家族財富的主要形式,客戶對非資金類信托需求旺盛,目前非貨幣資產可以實現交易性過戶,但成本較高。對于有跨境需求的客戶,可利用離岸信托持有現金、股權、不動產、藝術品等境外資產,也可利用離岸信托的股權架構設計實現家族企業傳承或紅籌上市。

    離岸信托的屬地概念非常重要,不同地區的稅收制度不同,國際司法管轄權的態度不同,便于操作的資產類別以及信托可實現的功能也有差異。以夫妻公共財產適用法律原則為例,信托資產屬于夫妻公共財產,客戶設立信托并未獲得配偶同意的情況,耿西島信托認可其有效性,不考慮委托人住所地法律原則。而在英屬維京群島,判定委托人是否有權利設立信托時,法院會使用國際司法沖突原則考慮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原則。

    從收費模式來看,目前國內家族信托的資產類型較為單一,架構設計比較簡單,家族信托業務主要按照整體收費方式收費,按照信托資產規模,收取固定管理費(大約1%/年)和超額管理費(約超額收益的20%-50%/年)。境外信托的架構設計服務往往與資產管理服務相分離,或僅作為增值服務。就架構設計部分而言,獨立信托公司主要按照資產規模、資產類型、信托架構的復雜程度及參與度確定收費標準,費用涉及信托成立之初的架構設計費,每年的固定管理費及法律文件變更等相關費用。

    業務模式

    國外,作為家族信托服務的提供方,如信托公司或律師事務所等,僅提供家族信托的內核服務——架構設計的咨詢顧問服務,一般不提供家族信托的資產管理服務。資產增值并非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受托人往往將資產管理服務外包給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而商業銀行則通常把家族信托作為增值服務內容之一或將架構設計服務委托給獨立信托公司,對他們而言,家族信托的架構設計咨詢顧問服務并非主要盈利點,只有當他們承擔與家族信托相伴的資產管理服務時,才會產生利潤。

    國內,鑒于信托公司的“實業投行”牌照功能,目前自行開展或與商業銀行聯合開展家族信托的信托公司,兼顧架構設計與資產管理服務。鑒于目前國內家族信托受限于委托資產以貨幣型資產為主、稅收制度不明確及缺少判例等制約,架構設計服務主要局限于貨幣型信托財產的支付管理,即信托公司依據架構設計中的合同約定,向指定受益人有計劃地支付孕、生、育、業、老、病、死、殘、心等相關費用,財產分配方式包括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分配、非定期分配及附帶條件分配等形式。資產管理服務主要是貨幣型信托財產的投資管理,即依據與委托人商定的合同架構,將信托財產閑置資本以信托公司名義進行投資管理,實現財富的保值和增值。

    目前,國內家族信托以及以全權委托、家族基金及家族辦公室等為代表的類家族信托業務的開展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第三方機構等均依據自身集團、客戶、組織架構等方面的特點,初步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業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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