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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務管理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稅務發票購領

      一、業務概述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的,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發票購領簿
      2.稅控IC卡(一般納稅人使用)
      3.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已用發票存根(初次購買除外、購稅控發票攜帶已開具的最后一張記賬聯)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發票領購簿與納稅人名稱是否一致;發票領購簿是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2)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系統有無不予發售發票的監控信息;
     。4)審核無誤的,對已開具的發票進行驗舊,并在系統中準確錄入驗舊信息;
     。5)系統自動檢測納稅人的購票信息;
     。6)根據納稅人申請,在系統允許的發票種類和數量范圍內發售發票。
      2.核準
      收取發票工本費,并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
      在《發票領購簿》上打印發票驗舊和發票發售記錄。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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