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辦理注銷、變更稅務登記,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丟失、被盜發票,流失發票,改版、換版、次版發票(是指對納稅人已購買的發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發票,霉變、水浸、鼠咬、火燒發票等,需進行發票繳銷處理。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發票繳銷登記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發票領購簿
2.需繳銷的空白發票
3.稅控IC卡(一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還需提交金稅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因注銷、變更稅務登記進行發票繳銷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注銷、變更稅務登記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納稅人因上述其他情況進行發票繳銷的,應當自相關情況發生之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發票繳銷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發票繳銷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審核無誤的,繳銷納稅人的空白發票,并在系統中進行發票繳銷處理,在《發票繳銷登記表》上簽屬意見交納稅人。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