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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務管理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使用計算機開票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查驗的資料
      計算機開具發票軟件及使用說明書
      2.需報送的資料
      (1)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2)提供發票票樣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查驗、登記納稅人的發票軟件及使用說明書名稱、版本。
      (2)審核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4)符合條件的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調查,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調查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能力、財務核算能力、生產經營場所等,確認納稅人是否具備使用計算機開票的條件。
      通過實地調查,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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