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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務管理
    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節稅籌劃四種方略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手段多種多樣,但從其開展經營活動的類型和減輕稅收負擔所采用的手段看,普遍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第一種方法,納稅人要從收入的方式和時間、計算方法進行選擇、控制,以達到節稅目的。

      銷售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企業銷售貨物有多種結算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銷貨款或取得銷貨款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為收入確認時間;賒銷和分期收款銷貨方式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待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實現。這樣,通過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

      收入確認時點的選擇。每種銷售結算方式都有收入確認的標準條件,企業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企業應特別注意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業務收入確認時點的籌劃。企業可推遲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直接收款銷貨時,可通過推遲收款時間或推遲提貨單的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點延至次年,以便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

      勞務收入計算方法的選擇。長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計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慮稅收因素的影響,采用完成合同法為佳。

      第二種方法,納稅人要基于稅法對成本、費用的確認和計算的不同規定,根據企業情況選擇有利方式。

      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納稅人可采用適當的存貨計價方法在期末存貨與已售貨物間分配成本。存貨計價方法不同,企業存貨營業成本就不同,從而影響應稅利潤,少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存貨計價是納稅人調整應稅利潤的有利工具,選擇最有利的存貨計價方法能達到節稅目的。依現行稅法,存貨計價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是不同的,這既是財務管理的重要步驟,也是稅收籌劃的重要內容。采取何種方法為佳,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由于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直接關系到企業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因此,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算就成為十分重要的問題。在計算折舊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固定資產原值、固定資產殘值、固定資產清理費用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有:直線折舊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人會產生不同的稅收影響。

      第三種方法,納稅人要通過成本、費用的分攤與列支達到一個最佳成本值,以實現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潤少繳稅。運用成本、費用分攤與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亂攤成本,而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運用成本計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進行的財務稅收節稅活動。

      費用分攤法。利用費用分攤法來影響企業納稅水平,涉及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如何實現費用支付最小化,二是如何實現費用攤入成本最大化。企業通常有多項費用開支項目,每個項目都有其規定的開支范圍,如勞務費用標準、管理費定額、損耗標準、各種補貼標準等。如何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選擇最小的費用支付額,即實現生產經營效益與費用支付的最佳組合,是運用費用分攤法的基礎。

      費用列支法。已發生的費用應及時核銷入賬。如已發生的壞賬、呆賬應及時列入費用,存貨的盤虧及毀損應及時查明原因,屬于正常損耗部分及時列入費用。對于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應采用預提方法計入費用,適當縮短以后年度需分攤列支的費用、損失的攤銷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攤費用等的攤銷應選擇最短年限,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及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爭取在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

      第四種方法,納稅人可以通過盈虧彌補來節稅。盈虧彌補是準許企業在一定時期以某一年度的虧損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減少以后年度的應納稅額。這種優惠形式對扶持新辦企業的發展有重要作用,對具有風險的投資有相當大的激勵作用。但這種辦法的應用,需以企業有虧損發生為前提,否則就不具有鼓勵的效果,而且就其應用范圍而言,只能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彌補不足的,可以在5年內用所得稅稅前利潤延續彌補;仍不夠彌補的虧損,應該用5年后的稅后利潤彌補。盈虧抵補籌劃主要有以下幾點:

      (1)提前確認收入。企業在有前5年虧損可供抵補的年度,可以提前確認收入。

      (2)延后列支費用。如呆賬、壞賬不計提壞賬準備,采用直接核銷法處理,將可列為當期費用的項目予以資本化,或將某些可控費用,如廣告費等延后支付。

      (3)收購、兼并虧損企業。稅法規定:企業以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兼并企業已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間內,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逐年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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