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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資代表處稅收詳解

    雖然外商代表處無法直接進行商務活動,進而沒有收入,但是他們仍然有納稅申報和支付的責任。
    一.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國稅發[2003]28號,外商代表處計算應納稅額共有三種方式。
    (1)按實納稅(查賬征收)
    計算公式:
    應納營業稅款=傭金、手續費收入×5%
    應納企業所得稅款=(收入-成本費用)×33%(分30%和3%)
    適用對象:
    對國稅發[1996]165號第一條第一款第2項列舉的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的代表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正確計算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納稅。
    (2)按經費支出額均衡換算收入額納稅(成本附加法)
    如果外國代表處已參與了涉稅業務,但無法正確核算其收入情況下,則按相應的支出換算相應收入額依法進行納稅申報并計算征收各稅。應納各稅計算方法,按(85)財稅外字第200號文件規定,核定利潤率1O%,營業稅稅率5%。
    計算公式:
    應納營業稅=本期經費支出額÷(1-10%-5%)×5%
    應納企業所得稅=本期經費支出額÷(1-10%-5%)×10%×33%
    適用對象:
    對國稅發[1996]165號第一條第一款第1、4、5項列舉的從事各項貿易、代理服務,廣告,旅行社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考慮到此類代表機構從事的各項業務,主要是依照其總機構的要求開展的,沒有直接與接受服務者簽訂合同或協議,其提供服務應歸屬于該代表機構的收入,通常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對此類代表機構統一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辦法確定收入,并據以征稅。最常見的基礎是按經費支出額均衡換算收入額納稅的方式。
    (3)按實際取得的收入核定利潤率納稅
    計算公式:
    應納營業稅款=收入×適用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款=收入×10%×33%
    適用對象:
    國稅發[1996]165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上述兩類以外從事應稅業務的代表機構,可根據其從事經營活動實際取得的業務收入(包括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的),按期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進一步明確了應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凡當年度內沒有取得業務收入的,可在年度終了后的一個月內,申報其年度經營情況。
    稅收免征項目:
    凡是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或者民間組織設立的外商代表處有權申請免稅。
    二.個人所得稅
    首席代表和總代表應該向稅務機關按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無論收入是否來源于中國境內,都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由總部出具的月收入確認書。稅務機關不接受外商代表在中國零收入。
    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薪-1000元-附加費用(3200元)-其它項目支出
    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稅目稅率
    (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
    級 數 全 月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稅 率 速 扣
    第一級 500元以下 5% 0
    第二級 500-2000元 10% 25
    第三級 2000-5000元 15% 125
    第四級 5000-20000元 20% 375
    第五級 20000-40000元 25% 1375
    第六級 40000-60000元 30% 3375
    第七級 60000-80000元 35% 6375
    第八級 80000-100000元 40% 10375
    第九級 100000元以上 45% 15375

    稅收減免
    下列項目免收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工作的外交機構(包括大使,部長,事務負責人等外交官頭銜的領事館工作人員),領事和大使館的工作人員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根據中國相關法律免征所得稅。
    下列項目暫免個人所得稅:
    1. 符合國家規定的外籍專家(如按照世界銀行貸款協議又該行直接派往中國工作者,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者,援助國派往中國轉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者,某些來華工作而工資、薪金由外方負擔的專家等)的工資、薪金所得。
    2. 外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者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按照合理的標準取得的出差補貼,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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