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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配置資產,設立海外基金/信托不可盲目

    海外配置資產,設立海外信托,海外基金是如今高凈值人士青睞的方式,雖然海外信托/基金都具有傳承財富,隔離風險的功能,但是這不是萬能的,需要理性看待海外信托/基金。

    海外信托/基金的功能
    海外家族信托私人基金會并不是大家熟知的信托或基金理財產品,而是跨境稅收籌劃的頂級離岸架構。這里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轉讓給受托人,讓受托人遵循其意愿對財產加以管理、處分和運用,同時指定受益人享受該財產的受益權。
    海外信托/基金架構能徹底隱匿實際股東或資產持有人,防范資產被揮霍、分割、占有的風險,有利于家族資產和財富有序傳承;也可以規避第三方訴訟等法律糾紛引起的資產損失;還可以規避遺產稅,比遺囑更能體現委托人的意愿。

    海外信托/基金的局限性
    海外信托和基金架構雖然有以上如此神秘的功效,但在國際司法與全球跨境稅收稽查大聯盟的背景下,越發顯現出蒼白和無力:
    1、CRS可以穿透海外信托/基金架構
    世界經合組織在頒布CRS時就明確要求所有金融機構在統計和申報金融賬戶信息時要穿透信托/基金架構,把信托金融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包括委托人、保護人及收益人)按照其是哪國稅務居民進行申報。
    基于美國沒有加入CRS,美國信托雖然有機會回避金融機構CRS申報的穿透,但前提條件是銀行接受美國信托控股下的離岸公司或個人銀行開戶
    海外信托/基金架構被CRS所穿透,可能使得海外信托/基金避稅的功效大打折扣或完全失效。 
    2、“信托成立人/保護人掌控權”與“信托的獨立性”沖突,可能導致信托保障功能失效
    基于對受托人信譽或職業操守的擔心,信托成立人或保護人往往希望最大限度地掌控主動權。但信托成立人或保護人的權力過大,或保護人也是酌情收益人之一,這使得信托缺乏獨立性,將來在避債和規避婚姻資產糾紛中,信托保護功能有可能被法院推翻。
    怎樣才能做到“信托的獨立性”?信托的成立人、保護人和收益人不為重疊,信托資產的擁有權、管理權和收益權需“三權分離”方能體現信托的獨立性。既要保持信托的獨立性又要成立人或保護人具有一定的掌控權,這恰恰是信托架構的難點及專業性所在。
    另外,信托保護人往往是實際控制人。若保護人權力過大,可能引起受托人及收益人的對抗;若保護人(實際控制人)身故,第二保護人(往往是配偶)可能再婚或違背第一保護人(實際控制人)的起初意愿。 
    3、為避債或規避離婚資產分割為目的成立的信托可能失效
    一般情況下,信托成立5年之內(極個別信托或基金是3年)的債務及婚姻資產糾紛,信托可能起不到保障作用。

    海外信托/基金的優勢
    雖然海外信托/基金有不少局限性,但是它們依然是企業家私有資產保護與傳承及跨境稅收籌劃的頂級籌劃方案。其優勢主要體現在:

    海外基金的優勢主要有以下兩點:
    1、海外基金投資范圍遍及全球,有利于分散風險,因海外基金可以在全球進行投資的特性,使得海外基金投資者可以隨時從表現不佳的市場抽身,轉而投向能夠創造更大利益的市場中去。相對于被限定只能投資國內資產的國內基金來說,海外基金的波動性要小的多,投資風險相對較低,投資者的投資也就更為安全、穩定。
    2、海外基金有專業的投資管理,收益相對穩健,海外著名基金公司的成立年限一般較長,50年以上的比比皆是。基金經理的從業年限也比較長,一般都有十幾二十年,他們的專業素質、管理水平都比較高,因此海外基金的收益也相對穩健。

    海外信托其常見的優勢如下:
    1、私密性強
    設立信托后,無需遺產認證,避免了身后財產明細公諸于眾,有利家產信息的保密,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遺留的生意和后代不受外界的影響。
    2、隔離風險
    有時財產繼承人難免不受債權人甚至來自于其他家庭成員對財產的追索和分割威脅,但如果設立了信托,信托資產作為獨立存在的資產,其名義所有權屬于受托人,任何外界的變故都不會影響信托資產的存在,這樣至少在信托范圍內的資產便受到了隔離保護。
    3、約束后代
    由于信托受益人沒有任意處置資產的權力,可以避免后人揮霍家產或被騙錢財等風險。通過設立信托,可以實現某些特定的財富傳承目的。
    4、靈活性強
    只要不違反法律,家族信托的各個條款可以依據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情況而任意擬定,不僅在存續期限、資產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可以靈活約定,還可以依據委托人的要求,約定未來修改信托約定的條款和機制,以便于家族信托適應不同時期家族發展的需要。
    海外信托/基金設立地有很多,需要根據不同國家其不同的司法體系及稅務政策作判斷,選擇符合自身及家族成員條件及利益的注冊地,不同注冊地所帶來的益處讓信托本身價值增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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