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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中國重慶市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地方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至6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7至10年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或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從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8年,第9至15年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經營期不滿10年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和經營期10年以上的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3至5年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

    2、在少數民族地區、國家和省一級貧困地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或從事勘察、開采礦產資源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在前項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后,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繼續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經營期不滿10年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前項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后,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在第6至8年繼續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

    3、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地方所得稅減免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品的產值占企業年總值50%以上的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稅。

    4、從事資源開發綜合利用、電站、機場、公路、橋梁、港口、碼頭、水廠(不含管網部分)、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5、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安居工程開發建設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免征地方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設在國家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投資回收期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等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至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外商投資的先進技術企業,在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后,可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后,其出口產品產值占企業當年生產總產值70%以上的,年度經稅務機關批準,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7、投資于農業開發和農副產品深加工及出口農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在以后的5年內繼續減征企業所得稅稅額的15-30%。

    8、在少數民族地區、國家和省一級貧困地區投資于農業開發和使用新技術的農副產品深加工、林業開發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減征企業應納所得稅的稅額15-30%。

    9、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將從企業獲得的利潤,用于企業增資或作為資本舉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如再投資舉辦的是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且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則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10、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均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提供的資金、設備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稅、免稅優惠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11、外商投資高等級公路建設,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其利潤應繳納的所得稅由市級稅務機關征收,市財政統一集中,屬市級財政收入的,在外商投資收回前由市財政集中全額返還外商。

    (三)出口退稅和超稅負返還的優惠:

    1、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產銷售的出口產品,稅務機關應按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退稅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免、抵、退稅手續。

    2、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于改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增加的稅額,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經營期限內,最長不超過5年,退還其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納的稅款。

    (四)其它稅種的優惠:

    1、外商投資高等級公路建設,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應繳納的營業稅,由地稅機關征收,市財政統一集中,在外商投資回收前返還或投資于其它高等級公路建設。

    2、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和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分別免征10年和3年房地產稅(新建房屋)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3、向農業綜合開發利用和使用新技術的農副產品深加工、林業開發、資源開發與綜合利用、能源建設和節能、交通運輸基礎建設、現有大中型企業的技術進步、先進技術、產品出口、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旅游業開發、高中等職業教育項目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內,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征房地產稅(新建房屋)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4、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荒坡、荒地搞農業科技開發項目,從取得收入的當年起免征農業稅5年。

    5、在荒山、荒坡、荒土(即生荒地)、荒水上開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從取得收入的當年起免征3年農業特產稅。

    6、從事改良草地、牧場、草種、畜種的外商投資企業,按3%的稅率征收牧業稅。

    7、在少數民族地區、國家和省一級貧困地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均免征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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