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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注冊
    企業重組上市IPO

    如何辦理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如何辦理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是指兩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合伙人資格證明:


    1、中方: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合伙人為企業的,提交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合伙人為事業單位的,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合伙人為社會團體的,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合伙人為工會的,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合伙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合伙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2、外方:合伙人為企業的,出具企業所在國(地區)注冊機關核發的注冊證書;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證、護照復印件或長期居留證明。(其中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應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特別行政區護照,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應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臺胞證。)


    提請注意:


    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關于禁止黨政機關辦企業和黨政機關與所辦企業脫鉤的有關規定。除黨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屬于新聞、出版、科研、設計、醫院、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影劇院、演出團體類性質,本市各區縣所設鄉鎮集體資產運營中心可以成為合伙人,以及國務院各委辦所屬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可作為為本系統提供相關后勤服務企業的合伙人外,其他黨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無論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無論其經費來源屬于何種性質一律不予登記注冊為合伙人。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投資辦企業。但屬于國務院社會團體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單位申請投資設立企業的,應查驗該社會團體設立時的出資人性質,出資人為會員的可以投資登記注冊企業。不能提供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性質材料的,應查驗該社會團體的章程,章程中明確規定資金來源包含會員提供的,可以投資登記注冊企業。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標明“外商投資普通合伙”、“外商投資特殊普通合伙”、“外商投資有限合伙”字樣;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特別提請注意: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和標注“限于合資”、“限于合作”、“限于合資、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外資比例”的鼓勵類、限制類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外商投資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外商投資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外商投資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中方合伙人也可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中方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選擇住所(經營場所)時應注意:


    (一)申請登記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應是取得權屬登記的合法建筑,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二)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用途應當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一致。對使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用途為“工業、教育、醫療衛生、其他(涉外、宗教、監獄)”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產權人出具的確有配套服務需求的說明;對使用房屋的規劃批準材料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為“交通、倉儲、商業、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娛樂、體育、辦公、綜合”的,在不改變產權權屬的情況下,可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注冊。


    (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特殊房產、住宅及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按下列情況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住所(經營場所)位于農村地區且暫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或《臨時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也可由鄉鎮政府出具證明。


    2、對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從事經營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屬于中央單位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2)屬于國務院各部委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證明;


    (3)屬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中央企業的,由企業出具證明;


    (4)屬于市級以上各類園區內的,由園區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5)屬于市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工業、倉儲等用途的房產從事商業等其他用途開展經營的,由市國資委出具證明;


    (6)屬于鐵路系統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證明文件,文件中應明確所用房屋不在鐵路兩側100米范圍內;


    (7)屬于宗教系統的,應出具北京市落實私房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頒發的宗教房產《確權通知書》,或由該宗教團體業務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3、使用以下特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隊房地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武警部隊后勤部基建營房部核發的《武警部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并提交許可證原件以便登記機關核對。


    (3)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房屋提供單位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頁中“產權人證明”欄應由市郵政管理局蓋章,并提交市或區縣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備案證明復印件。


    (6)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設。


    (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36號)的規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文件或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


    4、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除填寫申請書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外,還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相關手續,并向登記機關提交變更后的證明文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住宅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生產加工和制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得從事的其他行業。


    5、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使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該境外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出租等相關業務。但出租的房屋屬于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實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機構或個人在我市購買的,如出租面積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出租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應成立相應的物業經營企業,并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等業務,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加蓋印章的物業經營企業執照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業務的委托書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境外機構和個人出租其購買的住宅的,除應按照第7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填寫下頁《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


    (四)各級房屋管理部門需出具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需要證明情況”欄出證,明確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用途及該住所(經營場所)建設審批手續齊全,不屬于違法建設,也可單獨出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內容應與“需要證明情況”欄所述內容一致。


    違法建設包括城鎮違法建設和鄉村違法建設。城鎮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設工程。鄉村違法建設是指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鄉村建設工程。


    受理審核時限


    申請辦理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凡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5個工作日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核時限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程序性規定》執行)。


    受理審核時限


    申請辦理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凡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5個工作日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核時限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程序性規定》執行)。


    特別提請注意: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涉及《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產業投資參考目錄》中限制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從事的產業及需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登記機關將履行實質審查程序,于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登記注冊咨詢方式


    如您想獲得有關登記注冊的咨詢,您可以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www.BAIC.gov.cn)、閱讀一次性告知單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記注冊咨詢窗口咨詢。


    登記管轄


    市工商局負責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注冊工作。


    收費標準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費300元;


    2、企業變更登記費100元;


    3、補換執照正本收取費用50元。


    注冊成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程序


    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一般要經以下步驟:


    第一步: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委托)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五步: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后,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申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注冊應提交文件、證件


    (一)外商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中方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名錄》、《外方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名錄》、《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外國合伙人應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港澳臺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以及境外住所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地區的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臺胞證也可作為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需公證);外國合伙人所在國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或已終止外交關系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以及境外住所證明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后交由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文件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但外國合伙人在中國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國內住所證明,無需公證認證);


    3、《指定(委托)書》;


    4、合伙協議;


    5、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還應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6、《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8、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9、與外國合伙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10、《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1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還應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


    12、外國合伙人用其從中國境內依法獲得的人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13、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特別提請注意: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涉及《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產業投資參考目錄》中限制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從事的產業及需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登記機關將履行實質審查程序,于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備案)申請表》、《中方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名錄》、《外方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名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登記表》、《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指定(委托)書》;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5、《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6、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變更名稱:《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辦理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登記請您參看《一次性告知單①--如何辦理名稱預先登記》的相關內容)。


    變更合伙人:新的合伙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入伙協議(新合伙人通過受讓原合伙人在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份額入伙的,應當提交財產份額轉讓協議);全體合伙人對新合伙人認繳或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與外國合伙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變更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的代表:原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免職文件和新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任職文件。(新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是外國企業、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委派書。)


    變更經營范圍:應當提交符合產業政策的說明;新增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登記注冊的企業申請不具體核定經營項目的,應提交《承諾書》。


    變更企業類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伙,該合伙企業繼續存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及《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普通合伙企業變更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提交各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


    變更合伙人的出資數額:全體合伙人對變更的合伙人認繳或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提請注意:


    變更合伙企業類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執行事務合伙人、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等登記事項的,有關申請文書的簽名應當經過法定公證機構的公證。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前需先辦理許可文件變更的,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時一并提交變更后的許可文件。


    (三)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決定或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被撤銷的文件;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中應載明:(1)債權債務清理完畢;(2)稅款、職工工資已繳清;


    5、清算人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6、稅務部門出具的注銷稅務登記證明;


    7、《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8、有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證明。


    因未參加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一并辦理解除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警示限制手續,按照注銷登記提交文件、證件,并在《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原因注明“因未參加年檢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申請解除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警示限制”。


    (四)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備案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3、根據不同的備案事項,還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證件:


    清算人成員備案:(1)全體合伙人指定清算人成員名單的決定;(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收人變更:外國合伙人變更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收人的,應當重新簽署《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合伙協議修訂:合伙協議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或者修改合伙協議的決議。


    申請刪除經營范圍中后置標注內容的:(1)有關專項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證書復印件;(2)《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此備案事項僅限2005年12月31日前登記注冊的合伙企業)


    增減分支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提交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核減分支機構,提交分支機構注銷證明


    (五)其他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因執照丟失、損毀申請補發執照:1、《指定(委托)書》;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情況說明;3、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載執照掛失作廢聲明的報樣;4、《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


    申請增發執照副本:1、《指定(委托)書》;2、《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3、原《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申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注冊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申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應先辦理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手續,請參看《一次性告知單①--如何辦理名稱預先登記》的相關內容。


    (一)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指定(委托)書》;


    4、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登記注冊的企業申請不具體核定經營項目的,應提交《承諾書》。


    提請注意: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隸屬企業的經營范圍。


    (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負責人登記表》、《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指定(委托)書》;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變更下列事項還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變更名稱:《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經營范圍:新增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不同登記事項應提交的其它文件、證件,請參看合伙企業變更登記。


    提請注意: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前需先辦理許可文件變更的,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時一并提交變更后的許可文件。


    (三)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4、《營業執照》正、副本。


    因未參加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時,應一并辦理解除負責人警示限制手續。提交文件、證件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原因注明“因未參加年檢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申請解除負責人×××的警示限制”;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分支機構債權、債務清理情況及稅款、職工工資完結情況的說明;


    3、《指定(委托)書》;


    4、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因執照丟失、損毀申請補發執照:1、《指定(委托)書》;2、分支機構負責人簽署的情況說明;3、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載執照掛失作廢聲明的報樣;4、《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


    申請增發執照副本:1、《指定(委托)書》;2、《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3、原《營業執照》副本。


    特別提請注意:


    1、設立登記的應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合伙人之一辦理登記手續。變更登記時,可委托企業職工辦理登記手續。


    2、如果委托有資格的登記注冊代理機構辦理,應提交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指派函》、《委托書》、代理人員的資格證明及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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