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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民辦教育機構條件

    辦理民辦教育機構條件

    (一)名稱

    (二)場地:

    1.培訓中心教學場地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開展青少年課外輔導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訓學校校舍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

    2.租賃合同須經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備案;租賃期不少于3年;場地用途不能為廠房或住宅;開展青少年課外輔導的,樓層不高于5層,培訓對象全為小學生的不高于4層。

    3.租賃合同須附產權證明或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

    4.須取得用于成人(青少年)培訓用途的消防合格證明材料。

    (三)人員:

    應當設立理事會或董事會形式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設理事長或董事長一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理事會、董事會成員。

    (四)資金:

    培訓中心流動資金不低于5萬元、培訓學校流動資金不低于20萬元;培訓中心教學設備總值不少于10萬元、培訓學校教學設備總值不少于30萬元;培訓學校有滿足體育活動需要的運動場地和體育器材。

    開辦資金:15萬人民幣以上(流動資金)

    保證金:20萬人民幣以上(指定帳戶,凍結)


    辦理教育培訓所需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情況、培養目標、招生對象、辦學內容、場地情況、開辦資金金額及出資者、法定代表人情況、校長情況、專任教師情況、內部管理體制等(舉辦者簽字或加蓋公章,原件1份);

    3.教育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證明(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原件1份);

    4.教育培訓機構章程(舉辦者簽字或加蓋公章,原件1份)

    5.首屆教育培訓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組成人員名單(各成員簽字,原件1份);

    6.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7.租賃合同(租賃合同須附產權證明或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
       
        8.校長身份證、學歷證明、教師資格證(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工作簡歷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9.專任教師的教師資格證、職稱證、身份證、聘用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10.財會人員資格證明、身份證、聘用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安全主任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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