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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慈善基金會條件流程

    成立慈善基金會條件流程


    深圳慈善基金會設立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市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深圳慈善基金成立必須具備材料:

    (一)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核準。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會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

    2、基金會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主要介紹申請者的基本情況、設立基金會的理由以及擬設立基金會的名稱、類型、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基金來源渠道等。申請者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加蓋公章并附相應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申請者為自然人的須親筆簽名并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名稱(字號)使用授權書(擬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須經該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意)。

    (二)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同意設立的文件。

    (三)依法召開理事會通過有關決議。申請者根據擬設立基金會的類型,參照《深圳市公募基金會章程示范文本》或者《深圳市非公募基金會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依法召開理事會(理事人數為5到25人)通過章程草案,并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形成《基金會理事會會議紀要》。

    (四)辦理驗資手續。憑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深圳市基金會開設銀行驗資專用賬戶證明書》,到銀行開設驗資專用賬戶,注入原始基金,由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者辦理完成上述程序后,應盡快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律主體資格后方可開展活動。申請設立登記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會設立申請書》(此表需要業務主管單位批注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

    2、基金會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寫明同意擔任該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并承擔相應職責,加蓋單位公章);

    4、《基金會章程核準申請表》(此表需要業務主管單位批注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

    5、基金會章程(根據擬設立基金會的類型,參照《深圳市公募基金會章程示范文本》或者《深圳市非公募基金會章程示范文本》起草);

    6、《基金會理事會會議紀要》(所有與會理事須簽名);

    7、資金來源單位或個人的捐資證明(如果捐資人與發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資人與發起人另行簽訂捐贈協議,寫明捐資金額及用途);

    8、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6個月內有效)。

    9、場所使用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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