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類型的投資活動屬于境外投資?
內地企業在境外開展業務活動,若投資活動屬于相關法律規定的就必須辦理境外投資備案,哪些投資活動屬于境外投資呢?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2、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3、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4、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5、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6、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7、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
基金;
8、通過協議、
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11號令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11號令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境外投資核準和備案
根據11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行核準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即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11號令所稱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敏感行業包括: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新聞傳媒;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17〕74號),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境外投資ODI備案申請的條件
1、符合“境外投資”定義
境外投資指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2、主體和成立時間要求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均可申報境外投資。但是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無法提供完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一般無法通過審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
3、股東背景、資金來源、投資真實性要求
無法具體說明境內股東或合伙人背景、資金來源(例如:自有資金、銀行貸款、以募集資金等合規方式獲取的資金)以及境外投資項目真實性的,很難通過審查;
4、近期被關注的六個境外投資類型
大額非主業投資、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境外上市中資企業退市等類型以及房地產、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領域的投資,受到主管部門嚴格審核。
很多投資者關系在香港注冊的公司是否需要備案,多數普通投資者在
香港注冊公司并無實質經營,一般而言這類企業不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備案。根據相關規定,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