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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注冊
    企業重組上市IPO

    注冊外商獨資企業

    (一)執法內容及期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國家工商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應在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辦事)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凡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內辦理完畢:

    1、名稱預先登記,5個工作日(法定期限為10日);

    2、開業、變更、延期、注銷登記,15個工作日(法定期限為30日):

    (二)登記需要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表(一式兩份);

    中外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

    項目建議書及其批準文件(外商獨資企業應提交組建企業申請報告及當地區縣政府的書面答復);

    登記注冊委托書;

    經營項目屬國家限制利用外資的或涉及行業專項審批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2、申請外商投資企業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投資者資格證明(中方的應加蓋發照機關印章);

    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情況表》;

    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的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住所和生產場地證明(場地表、房產證、租賃協議);

    名稱登記申請表及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

    登記注冊委托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3、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原登記主管同意設立分支(辦事)機構的《核準通知函》;

    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當地登記機關印章);

    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及合同、章程;

    分支(辦事)機構負責人委派書及其身份證影印件;

    隸屬企業財務部門出具的撥款證明(辦事機構可免交);

    分支機構場地使用證明(租期應一年以上);

    隸屬企業的驗資報告;

    分支(辦事)機構負責人登記表(加蓋人事檔案存放部門公章);

    登記注冊委托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4、申請變更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事項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除提交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登記注冊委托書》、《營業執照》正、 副本外,根據不同的變更項目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變更企業名稱,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名稱登記表》及《名稱核準通知書》,原審批機關批準文件及印章.

    變更住所,應提交董事會決議、新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增加投資總額、注冊資本,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驗資報告。

    變更企業類別,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驗資報告。

    變更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提交董事會決議,《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情況表》,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股權轉讓,應提交董事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受讓方的合法資格證明和銀行資證明,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變更經營期限,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協議,驗資報告。

    增設分支(辦事)機構,應提交董事會決議,驗資報告。

    在境外設立分支(辦事)機構,審批機關批準后,企業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變更經營范圍,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個性協議,原審批機關批準文件,驗資報告。增加的項目涉及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還需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

    減少注冊資本,應提交在省市級以上的報紙至少公告三次的有關證明,董事會簽署的申請書(包括減資理由、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及減資后不會侵犯人利益的承諾),資產負債表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查帳報告,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申請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董事會決議;

    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營業執照》正、副本;

    公司印章及印模;

    《登記注冊委托書》;

    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6、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隸屬企業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

    稅務完稅證明(辦事機構免交);

    《*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公章;

    《登記注冊委托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7、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執照副本延期或換發正本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驗資報告;

    執照副本(加蓋企業所在區縣工商局企監科“注冊資本已繳付情況已記錄”的印章);

    北京市經貿委的批復(按期繳資的可免交);

    《登記注冊委托書》;

    年檢合格證明;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8、申請外商投資企業丟照補發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

    登報聲明的報樣;

    年檢合格證明;

    《登記注冊委托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9、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國務院有委、部、局或北京市經貿委頒發的有效期以內(自簽發之日起30日內)的《批準證書》正本;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駐在地點、代表機構業務范圍、駐在期限;

    企業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的餓注冊登記機關頒發的合法開業證明影印件,其中香港的區的有限公司需同時提交香港稅務機關頒發的有效期以內的稅務登記證;

    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影印件及中文譯件;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權書(或委托書)各代表的簡歷(附各位代表的照片兩張),由國內中國公民擔任代表的,應同時提交派遣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外籍代表或取得國外永久或長期居留權的中國籍代表,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及護照影印件;

    租期在一年以上的辦事場所的租賃協議(附場所使用證明表);

    金融保險業除提交以上文件、證件外,還應同時提交該總公司的資負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名單;

    登記注冊委托書;

    代表情況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10、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延期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在駐在期內必須每年辦理一次延期登記。各辦事處必須于《登記證》有效期30日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延期登記,并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申請書;

    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登記年度的業務活動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與中國各有關單位業務聯絡情況,通過聯絡,總部與中國有關單位有無成交及成交額情況,機構人員狀況(即代表與雇員的姓名、職務、派遣單位),是否存在以辦事處名義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和未經登記私聘雇員等方面的問題;

    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場地使用證明表(表上加蓋出租單位公章及出租方負責人簽字)。

    11、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長駐在期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一次批準駐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金融機構為六年),期滿需繼續常駐的,應于原批準機關批準后30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延期登記,并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原批準機關的《延期批準證書》正本;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延期申請書;

    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業務往來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由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駐在期內的業務活動報告(報告內容與《登記證》延期時相同);

    辦公場所的租賃協議(場地使用證明表);

    《登記證》和《代表證》。

    12、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文件、證件:

    地址變更,應提交首席代表簽署加蓋辦事處印章的變更地址申請書,租期一年以上的新的辦公場所租賃協議(附場所使用證明),原《登記證》和《代表證》。在同一飯店內改換辦公房間,可不辦理變更登記,但應在改換一周內書面向登記機關備案。

    代表變更,應提交原批準機關外事部門的批準文件(一般代表升任首席代表的可以免交),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變更代表的申請書,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代表授權書或委任書(凡屬接替原代表的,應說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職情況),新任代表的簡歷、照片及護照、身份證影印件,變更代表應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證》、變更首席代表的應同時交回《登記證》。減少一般代表的,可不辦理變更登記,但應提交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對該代表的免職書,交回《代表

    證》;

    名稱變更,應提交原批準機關的變更批準證書,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的合法證明影印件,收繳《登記證》和《代表證》及公章;

    變更業務范圍,應提交原批準機關的變更批準證書,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變更申請書,收繳《登記證》;

    13、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注銷申請書,內容包括:注銷原因、債權債務及稅務的處理情況,是否有了未了事宜及繼續承擔清理責任的承諾:

    原中方承辦(擔保)單位同意注銷的證明;

    在京稅務、海關部門出具的稅務清理完結的證明;

    收繳登記證和代表證及公章;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14、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補證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提交由首席代表簽署的加蓋辦事處印章的補證申請書;

    登報聲明的報樣;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15、申請北京市外國駐京代表機構雇員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外事服務單位的雇員派遣書;

    雇員聘用合同的復印件;

    雇員登記表及相片;

    身份證復印件、外地公民還需提交市公安局核發的暫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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