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十九條修改 “合作企業可以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進口本企業需要的物資,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合作企業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二、刪去第二十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