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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管理,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外商投資管理和廣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是指依法經營廣告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本規定合稱為中外合營廣告企業,以下同),以及外資廣告企業。

      第三條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資質標準及廣告經營范圍核定用語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第四條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和章程,由商務部及其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五條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經批準可以經營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業務,其具體經營范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資質標準及廣告經營范圍核定用語規范》予以核定。

      第六條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后,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三條規定的文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營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注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第七條設立外資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外國投資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呈報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后,由外國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二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商務部審批。

      商務部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外國投資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和商務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注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第八條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六條規定的文件;

      (二)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征求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見后,決定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批準的,同時將批準文件抄送設立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持設立分支機構的批準文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機構設立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手續。

      第九條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營各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

      (二)合營各方須成立并運營二年以上;

      (三)有廣告經營業績。

      第十條設立外資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投資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為主的企業;

      (二)投資方應成立并運營三年以上。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二)年廣告營業額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由中方主要合營者按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合營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四)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及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合營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

      (六)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七)廣告管理制度;

      (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審意見。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應按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二)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章程;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合營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合營企業的董事會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

      (八)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第十四條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由投資者按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投資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三)投資者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投資者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五條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由外國投資者按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向商務部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三)投資者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投資者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的章程。

      第十六條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按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支機構的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廣告經營年度審計報告;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企業驗資報告。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后,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另行報批,并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一)更換合營方或轉讓股權;

      (二)變更廣告經營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設立廣告企業,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九條按本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應使用中文表述。

      第二十條通過并購境內廣告企業投資廣告業的,按照外國投資者并購國內企業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廣告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增加廣告經營業務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允許外資擁有中外合營廣告企業多數股權,但股權比例最高不超過70%;2005年12月10日起,允許設立外資廣告企業。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印發的《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若干規定》(工商廣字[1994]第304號)同時廢止,其他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文件,同時失效。

      附件: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的經貿關系,鼓勵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廣告企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現就香港和澳門投資者投資廣告業作出補充規定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

      二、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其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經營(含非主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法人。

      四、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廣告業的其他規定,仍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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