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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注冊
    企業重組上市IPO

    開曼公司怎么注冊,開曼公司關于重組、并購、清盤的規定

    注冊開曼離岸公司沒有稅收,不管是對個人還是企業來說都是一個非常優秀的避稅港。因為開曼群島沒有遺產稅和贈與稅,開曼也是一個離岸信托設立的熱門地。那么在開曼注冊公司有哪些要求呢?開曼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需要重組、收購或清盤又該如何操作呢?

    開曼公司注冊要求
    1.名稱:對公司名稱沒有特殊要求,除非經過特許,否則公司名稱不能出現BANK(銀行) 、TRUST(信托)、MUTUAL FUND(基金)、INSURANCE(保險)、REINSURANCE(再保險)等字眼。
    2.董事:必須委任最少1名董事,擁有任何國籍和具任何居所地的自然人都可同時擔任董事,董事的資料必須向公司注冊處披露,但這些資料不會被公開作公眾查冊。
    3.注冊資本:標準的為50,000美元。
    4.注冊地址:必須在開曼群島(可以是郵政信箱),但不許遷移注冊地。
    5.股東:必須委任最少1名股東,擁有任何國籍和具任何居所地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擔任股東;股東的資料只需存檔于注冊代理人。
    6.注冊代理人:必須委任開曼公司擔任注冊代理人。
    7.股票:允許不記名,有票面價值和無票面價值的股票、可回購股票以及有表決權和無表決權股票。

    開曼公司重組
    法定條文規定,進行重組及合并須在就此召開的大會上獲得相當于出席大會的股東或債權人(視情況而定)所持價值75%的大多數票批準,且其后須獲開曼群島大法院認許。雖然有異議股東可向大法院表示申請批準的交易對其所持股份并無給予公允價值,但如無證據顯示管理層有欺詐或不誠實,大法院不大可能僅因上述理由而否決該項交易,而倘該項交易獲批準及完成,有異議股東將不會獲得類似諸如美國公司的有異議股東一般會具有的估值權利(即按照法院對其股份的估值而獲付現金的權利)。

    收購開曼公司
    如一間公司提出收購另一間公司股份,且在提出收購建議后四個月內,不少于90%被收購股份的持有人接納收購,則收購人在所述四個月期滿后的兩個月內,可隨時發出通知,要求有異議股東按收購建議的條款轉讓其股份。有異議股東可在該通知發出后一個月內向開曼群島大法院提出反對轉讓。有異議股東有責任證明大法院應行使其酌情權,惟大法院一般不會行使其酌情權,除非有證據顯示收購人與接納收購的有關股份持有人之間有欺詐或不誠實或勾結行為,以不公平手法逼退少數股東。

    開曼公司清盤
    公司可能被法院強制頒令清盤或自愿(a)由公司股東通過特別決議案批準清盤(倘公司有償債能力)或(b)由公司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案批準清盤(倘公司無償債能力)。
    清盤人的責任為收集公司資產(包括出資人(股東)結欠的款項(如有))、確定債權人名單及償還公司結欠債權人的債務(如資產不足償還全部債務則按比例償還),并確定出資人的名單,及根據他們的股份所附權利分派剩余資產(如有)。

    由于開曼沒有稅收,為投資者構建了一個良好的稅收環境,開曼也沒有外匯管制法規和貨幣限制,因此構建了開曼自由貿易的經營環境。開曼群島為跨國企業開展業務經營提供了便利,規避外匯管制和合理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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