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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重組上市IPO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章程一經制訂通過即發生法律效力,應保持其內容的穩定性。不過,公司作為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往往因社會經濟情況的變化而營業受到影響,并且其股東眾多,變化頻繁,因此作為公司根本法的公司章程勢必也要隨著情況的變化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公司成立后對章程內容的變更,包括對章程部分內容的修正、廢除以及章程的重新制訂。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首先,由公司董事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提出章程修改草案。其次,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其中,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第三,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第四,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五,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照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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