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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政府的行政長官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由具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按照《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一屆亦即現任行政長官由400名來自各階層的香港居民所組成的委員會選出。2002年2月,行政長官獲選舉委員會大多數委員提名,參加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并在無對手的情況下當選連任,任期由2002年7月開始。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具廣泛代表性,由不同界別選出及代表社會各階層。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的任期: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行政長官的職權: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他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他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他亦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行政長官提名并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同時亦負責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這些官員的職務。此外,他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和公職人員。   

    他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行政長官批準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他亦根據保安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行政長官的其他職責包括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以及處理請愿和申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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