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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指南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強世功:尊重人大決定 如期落實香港普選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屬于香港政治體制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決定權在中央。[注冊法國公司]這是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

      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基本法設計的香港政改五部曲中,此番人大的審議工作屬于第二步,其意義就在于體現了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的決定權。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行政長官普選方案的具體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有人認為,人大只能決定是否普選行政長官,而不能決定如何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根據2004年的人大釋法,人大不僅有權力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而且有權力決定如何修改。

      基本法附件一規定2007年之后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并報人大常委會批準。由于此規定中沒有明確誰來決定“如需修改”,所以在2004年全國人大釋法中明確規定了兩部分內容: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應當如何修改。在人大釋法中,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這兩項權力的法理依據做了充分而全面的說明,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源于中央授權,中央對香港的政治體制擁有決定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屬于香港政治體制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決定權在中央。這是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

      正是根據全國人大釋法的內容,從2004年到2014年這十年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利用這兩項決定權,就香港政制發展問題做出了三次決定,這三次決定已經形成了憲法慣例,完善并鞏固了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問題的決定權。

      有人認為,全國人大決定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規定很具體,會導致未來特區政府的政改法案及相關本地立法失去相應的空間。[法國公司注冊]針對這樣的疑問,需要明確:香港政制發展不僅涉及到香港市民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長官,而且涉及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以及中央與特區的關系。鑒于香港社會在這個問題上的分歧非常嚴重,難以達成共識,這就需要在中央層面上、訴諸主權者的意志做出最后的決斷。為了保證2017年落實行政長官普選,也為了普選之后依然能夠確保“愛國者治港”,此次全國人大決定中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做出比以往更為詳細的具體規定。

      2007年全國人大決定中明確規定,行政長官普選時的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而在2014年的人大決定中,“可參照”改成了“按照”。這并不是自我否定,而是兩個決定相互連貫,構成一個整體。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現行構成是四大界別,每個界別300人的規模,至于如何“參照”現有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香港社會本來就有不同看法,提出過多種方案,完全保持現有四大界別1200人規模不變也是其中一種方案。此次全國人大決定中將2007年的“參照”明確為“按照”,表明中央做出一個政治決斷,從多種方案中選擇了一種可行的方案。

      “決定”的本來含義就是政治決斷,此次全國人大決定更是一個重大的政治決斷。目前,關于普選行政長官提名機制,香港社會爭議異常激烈。如果繼續“參照”,那么香港社會就會在細節問題上爭拗下去,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目前四大界別1200人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經過立法會的多數同意,并且在行政長官選舉中運行良好,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全國人大決定顯然是為了定分止爭,避免香港社會在細節問題上耗費精力,以利如期落實行政長官普選。

      從1997年到2017年,香港如果僅用區區20年就能實現行政長官普選,這將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成就。事實上,當年中央確定治港方針時,完全有權力規定行政長官由中央任命。但是, 中央確立了港人治港原則。中英聯合聲明中,僅僅規定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并沒有規定普選產生,是全國人大在制定基本法的過程中,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最終實現由普選產生。2007年全國人大作決定時,不少人主張規定在2047年普選行政長官,中央最終決定在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更重要的是,立法會三分之一的議員可以否決政改方案,每次中央都積極推動建制派議員支持政改方案,如果沒有中央的支持和推動,政改方案在立法會很難通過。因此,綜觀香港回歸后的民主發展歷程,最大的推動力來源于中央,中央無疑是積極推動香港普選的主體,中央才是最大的民主派!

      如果香港反對派真心實意地想推動香港政制發展,[注冊意大利公司]那么對于這次人大的決定,他們即使不認同,也應該予以尊重。反之,如果反對派執意在立法會否決普選方案,那最終只能導致2017年香港無法實現普選,這對于香港民主發展注定是一個挫折,反對派無疑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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