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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重組上市IPO

    開曼基金可為投資者提供哪些好處,關于開曼離岸基金的介紹

    開曼離岸公司一直以來備受投資者青睞,常常以開曼公司作為境外上市主體(如VIE架構)。不僅開曼離岸公司受歡迎,開曼基金會也正在蓬勃發展,各個投資圈都在關注的開曼基金會到底有何不同呢?

    開曼基金會介紹
    開曼基金會公司(Cayman Foundations)作為公司和信托的混合體,被2017年頒布的立法作為一種新的結構工具引入。基金會在大陸法系司法管轄區有著悠久的歷史,它們在海外的引入最初是為了吸引信托不適合的客戶,例如,由于其所在司法管轄區的稅收待遇或因為他們不愿意將資產的合法所有權轉讓給受托人。
    基金會法允許公眾基于合法目的設立基金會,包括但不限于商業、慈善或私人等目的。在開曼《公司法》與《基金會法》沒有沖突的情況下,開曼《公司法》的規則也適用于基金會,這使得基金會與開曼群島其他類型的公司有許多相同的特點,在解決問題時亦可以參考與開曼公司有關的判例法。

    開曼基金會設立要求
    1、應為股份有限形式或擔保責任有限形式,不論是否有股本;
    2、基金會的組織大綱(即,“Memorandum”)中需:
    (1)寫明此法律實體是一個基金會;
    (2)概述或詳述基金會設立的目標;
    (3)直接列明或參考章程細則(即,“Articles”),訂立公司在面臨清算時如何處置剩余資產的有關規定;
    (4)禁止向其成員(包括擬議成員)派發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分配利潤或資產。
    3、基金會需符合章程細則的規定;
    4、基金會的秘書必須是獲準在開曼群島提供公司管理服務的機構。
    因此,若注冊處處長認為依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滿足成為基金會公司的要求,那么應在公司注冊證書中明確說明“該公司為一家基金會公司”。

    開曼基金會特點
    1、獨立的法人資格:與信托不同,開曼基金會本身就是一個法人,可以允許更簡化的結構。
    2、目的:開曼基金會可以出于任何合法目的而成立,包括慈善和非慈善目的。
    3、受益人:開曼基金會可以選擇有受益人。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受益人將不具有對抗開曼基金會的資格(此類監督職能歸屬于“監事”)。
    4、成員/股東(或缺乏):開曼基金會可以作為沒有任何成員或股東的孤兒實體存在。
    5、靈活性:開曼基金會的管理規則、結構和角色有很大的空間來適應一系列定制需求。此外,開曼基金會的章程可以通過“章程”進行補充,這些章程未在公司登記處備案,因此可以保持私有,為開曼基金會的運營提供一定程度的隱私,并進一步靈活地制定自己的規則關于其結構和管理。
    6、信托法適用:開曼群島信托法的某些規定擴展到適用于開曼基金會,包括信托法第 48 條允許受托人申請開曼法院的指示(通常稱為“祝福”申請) )。這是一種補救措施,可用于在做出重大決定時保護受托人,例如在進行重大分配或承諾時。

    開曼基金會人員架構
    1、創始人:類似于信托的委托人,這通常是負責通過資產出資建立結構的法人。由于《基金會公司法》沒有正式定義“創始人”的角色,管理文件可能會指定創始人將保留哪些(如果有)權力。例如,創始人可以保留任命董事、修改其管理文件的權力,或者創始人可能沒有與開曼基金會有關的持續角色。對于尋求自下而上治理的 DAO,創始人通常不會保留與開曼基金會有關的任何權力,因此這種角色是名義上的。
    2、董事:與普通公司一樣,開曼基金會由其董事會管理。默認情況下,董事的角色和權力將與普通開曼公司相同。然而,董事行使權力以更好地與特定實體的目標保持一致是有余地的。
    3、成員:雖然開曼基金會最初必須由一名或多名成員組成(與普通公司一樣),但開曼基金會的主要特點之一是它可以隨時停止擁有成員。成員的停止或缺席不會影響開曼基金會的存在、能力或權力。
    4、監事:如果開曼基金會不再擁有成員,則必須有一名或多名“監事”(可以但不必是董事)。正如標題所暗示的那樣,這樣的公職人員基本上填補了由于缺乏成員而留下的空白,因為他們可以執行開曼基金會的規則而不是董事,并且通常有權訪問公司的文件、賬簿和賬戶。

    開曼基金會的優勢
    1、在開曼群島,基金會或基金會的成員及受益人無需繳納所得稅、預提所得稅及資本利得稅;基金會的成員和受益人亦無需在開曼群島繳納任何的遺產稅。
    2、基金會沒有最低資本要求且任何人都可以向基金會轉讓資產。但秘書公司應該公告,在監管法律下,沒有人對基金會接受轉讓的資產持有異議。
    3、信息保密一直以來是海外投資者力求的目標,基金會能解決創立人較為關注的一個問題就是,公眾對基金會信息的獲取程度。根據基金會法規定,董事應當按照普通決議或利害關系人的書面請求,向利害關系人提供關于基金會商業交易的說明報告、活動賬目及董事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情況。而基金會的利害關系人除了其現有的成員/監事及其他有權擔任成員/監事的人員以外,基金會的憲綱也可以決定,誰能成為“利害關系人”。因此,基金會可以嚴格把握外界對其商業活動及董事信息的獲取。
    開曼基金會作為金融交易的工具,有著與傳統私人信托相似的許多優勢,但又擁有信托所不具備的公司特征。基金會可被廣泛運用于私人財富管理及商業結構搭建中,其獨有的優勢及特點亦非常適合用作與區塊鏈有關的項目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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