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某一商標是以超過1名人士的姓名或名稱共同注冊,則除非有任何相反的協議,否則他們每人均在該注冊商標中占相等的不分割份數。
(2) 凡超過1名人士憑借第(1)款或其他規定屬某一注冊商標的共同擁有人,則第(3)至(6)款適用。
(3) 除非第(4)款另有規定或有任何相反的協議,否則每名共同擁有人均有權為其本身的利益,在無須得到任何其他共同擁有人同意和無須向任何其他共同擁有人作出交代的情況下,由他或其代理人作出若非有本款規定即會構成侵犯有關注冊商標的任何作為。
(4) 注冊商標的單一名共同擁有人不得在未經每一名其他共同擁有人的同意下─
(a) 批予使用該注冊商標的特許;或
(b) 將他在該注冊商標中所占的份數轉讓或作押記。
(5) 注冊商標的任何共同擁有人均可根據第III部(注冊商標的侵犯)提起反侵犯法律程序,但除非每一名其他共同擁有人均加入作為原告人或被列為被告人,否則單一名共同擁有人不得未經法院許可而繼續進行該項訴訟。
(6) 除非按第(5)款所述被列為被告人的共同擁有人參與該等法律程序,否則他無須承擔該項訴訟中的任何訟費。
(7) 本條并不影響應由一名注冊商標的共同擁有人單獨提出的申請而批予非正審濟助。
(8) 本條并不影響受托人或遺產代理人的相互權利和義務,亦不影響他們作為受托人或遺產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