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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重組上市IPO

    商標注冊審查程序

    問:商標注冊處如何審查相互抵觸的注冊申請?

    答:基于已存在一個相同或類似的在先申請,注冊處對另一注冊申請的反對只是暫時性的,除非該在先申請獲準注冊(參見《商標條例》第5條關于"在先商標"的定義)。當在先申請獲準注冊,商標注冊處將根據《商標規則》第13(1)條正式提出對另一注冊申請的反對。在此階段,申請人將被要求按《商標規則》第13條規定的時限消除有關反對原由。當反對仍是暫時性的,即在先申請獲準注冊及對后一注冊申請正式提出反對前,申請人仍可采取措施以消除有關反對的原由,如刪除申請說明中已被在先申請包括的貨物和服務。

    問:注冊處會否通知申請人有抵觸的注冊申請已經失效?

    答:注冊處及申請人均須留意有抵觸的注冊申請的狀況。

    問:同時待決的申請會否構成相互抵觸?

    答:同日的申請不會構成抵觸,注冊處不會引述相互抵觸的同時待決的申請。(詳見《商標條例》第12條及第5條有關"在先商標的定義")。

    問:一項卸棄是否有助于商標獲準注冊?

    答:表示卸棄商標某一特定因素的專有使用是自愿行為,可由申請人在注冊申請的任何階段作出,目的通常是從在先商標所有人處獲取注冊同意。商標注冊處不將卸棄作為商標是否可獲注冊的考慮因素。注冊處的反對限制于有限的幾個原由,而不需要考慮卸棄。

    問:是否可在提交注冊申請后提出卸棄?

    答:可以,可在商標獲準注冊前的任何時間提出.可提交表格第T5A號增加卸棄一項而修改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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