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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指南
    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稅制,香港低稅率

    香港稅制簡單、香港低稅率

                    


    香港奉行簡單低稅率政策,財務管理制度相對簡單及清晰,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無論納稅人是否居港,只要源自香港的收入都須納稅;相反源自海外的利潤則可毋須在香港納稅;香港不少會計師行或律師事務所均提供代客報稅或帳目管理的服務,內地或海外企業大可考慮委托這些機構代為處理。


    營商涉及的稅項:

    香港的課稅年度為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一般在港營商或工作的人士,大致會涉及以下幾個稅種:
    1. 利得稅;2. 薪俸稅;3. 物業稅。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香港與部分地區或國家,達成了多項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當中包括:

    • 全面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自2004年香港與比利時政府達成此項協定至今,累計已獲得超過30個國家或地區加入,對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利息及技術費用給予優惠的預扣稅率。
    • 非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航運收入:香港與美國等多個國家就航運收入達成有限度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根據協定,香港船主的國際運輸收入,在美國可豁免征稅。
      - 空運收入:香港與加拿大、德國、以色列、韓國、毛里求斯、荷蘭、新西蘭英國等地就空運收入達成有關協定,據此,香港航空公司的國際運輸收入,在締約國可豁免征稅。
    • 所得避免雙重征稅:中國內地與香港于1998年達成此安排:
      - 香港企業在內地經營國際或跨境海、陸、空運輸工具所得的收入,在內地可豁免征稅,反之亦然。
      - 在內地經營的香港企業,除非盈利歸于內地常駐機構,否則毋須在內地納稅。
      - 若香港居民(包括企業)的收入,須同時在香港和內地繳稅,其在內地繳納的所得稅款可申請抵免,惟抵免額不得超過該項收入,按香港稅務條例計算的應繳稅款。
      - 當中并不包括股息、利息、版權稅或資本收益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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