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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S香港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資料30問

    CRS香港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30問



    問:自動交換資料涵蓋什么類別的財務機構?

    答:財務機構包括-托管機構;存款機構;投資實體;及指明保險公司。在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框架下,只有居于香港的財務機構,或某財務機構位于香港的分支機構(而該財務機構本身并非居于香港),才屬于「申報財務機構」定義的機構,須履行自動交換資料安排下的責任。(評:信托公司、保險公司、銀行、基金、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都是被交換的對象
    問:自動交換資料涵蓋什么類別的帳戶?答:財務帳戶包括–托管帳戶;存款帳戶;投資實體的股權權益或負債權益;及現金值保險合約及年金合約。(評:信托、存款賬戶、投資賬戶、儲蓄分紅保險都是被自動交換的賬戶,重疾險合約、純人壽保險合約可以免于被交換
    問:在自動交換資料的框架下,申報財務機構有何盡職審查責任?答:申報財務機構須設立、維持及應用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哪些帳戶持有人(包括帳戶的控權人)屬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至于由非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持有的財務賬戶,財務機構也獲授權應用該些程序。法例只規定財務機構須對須申報帳戶執行盡職審查程序(而不是其他由非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持有的帳戶),故財務機構只會在未能辨識和搜集須申報帳戶的資料并向稅務局申報時,才受懲處。(評:財務機構很難免責
    問:財務機構需要在甚么時候開始搜集其客戶的資料以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答:財務機構須于有關自動交換資料伙伴經立法會通過加入法例成為申報稅務管轄區的下一個公歷年起,開始搜集須申報帳戶(即帳戶持有人作為該自動交換協定伙伴的稅務居民)的資料。在搜集有關資料后,財務機構須在再下一個公歷年向稅務局申報有關資料,讓稅務局傳送至相關的自動交換資料伙伴!缎抻啑l例》旨在給予香港的財務機構法律依據,向帳戶持有人搜集關于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以后期間的所需資料。對于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以后開立的帳戶,申報財務機構須要求該帳戶持有人提供自我證明。對于先前帳戶(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以前開立的帳戶),申報財務機構可使用帳戶持有人檔案內的資料以決定其稅務居民的身分。該等機構亦可聯絡帳戶持有人索取進一步的資料或驗證其持有的資料。(評:自動交換的時間是公歷年,每年一次的交換
    問:申報財務機構如何核實帳戶持有人在自我證明內提供的資料?答:如果財務機構根據開立帳戶時搜集的資料,包括根據目前的盡職審查或認識客戶程序搜集的文件,對自我證明內的資料進行合理測試并滿意其結果,他們便可依賴其客戶在自我證明內提供的資料。有關安排并不預期財務機構須為確定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而對有關稅務法律作出獨立的法律分析。稅務局會發出相關指引,供財務機構參考。(評:自我證明的資料的真實性,未來應該是賬戶持有人的責任
    問:若我是申報對象,我如何能知道我的財務帳戶內的甚么資料已由稅務局傳送給其他稅務管轄區?我可否反對財務機構發送我的資料給稅務局?答:《稅務條例》旨在施加法律責任予財務機構,要求他們設立及應用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香港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及搜集指定資料,提交給稅務局。財務機構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要求。舉例來說,他們應告知帳戶持有人,所搜集的個人資料可能會用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并須采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有關個人資料準確無誤及安全穩妥。帳戶持有人也有權要求查閱和更正其個人資料。若個別人士拒絕允許財務機構將其個人資料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財務機構可考慮應否維持該帳戶。(評:要么同意,要么離開
    問:是否有財務機構或賬戶可獲豁免申報?如有,他們的盡職審查及申報責任是否可完全獲得豁免?答:某些會被用作逃稅的風險較低的財務機構及帳戶,可獲豁免申報。該等機構及帳戶分別被定義為「免申報財務機構」及「豁除帳戶」,并刊截于《稅務條例》的新增附表17C。免申報財務機構沒有任何盡職審查及申報的責任,而財務機構無須就豁除帳戶向稅務局申報資料。(評:白名單內的財務機構可以豁免申報,一般是政府機構或者公益慈善機構
    問:財務機構如何將資料傳送予稅務局?答:財務機構會將須申報財務帳戶在某一年(例如二零一七年)的資料在下一公歷年(即二零一八年)的五月提交予稅務局。稅務局會在同一年度(即二零一八年)的九月向自動交換資料伙伴傳送有關資料。稅務局將建立一個安全和專用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供財務機構使用。自動交換資料網站提供的網上服務包括–帳戶登記(即開立自動交換資料帳戶);提交通知;提交財務帳戶資料報表;檢查提交報表的狀態;及修改已提交的財務帳戶資料報表。稅務局計劃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以及此后的每年一月)經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向全部有維持須申報帳戶的財務機構發出電子通知書,要求他們提交自動交換資料報表。(評:按流程辦事
    問:稅務局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何時可供財務機構進行登記?答:目前稅務局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正在開發中。根據目前計劃,自動交換資料網站會于成功試行后,在二零一七年七月或之前供財務機構進行登記。如財務機構有維持須申報帳戶,可于二零一七年七月開始透過自動交換資料網站開立其自動交換資料帳戶。稅務局稍后會就如何進行登記發出指引。
    問:一個實體是否可代表超過一間申報財務機構于稅務局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開立帳戶,以及為申報財務機構履行盡職審查和申報的責任?答:可以。有關實體(即代辦人)獲授權,可代表一間或多于一間財務機構透過自動交換資料網站進行登記;以及代有關財務機構履行《稅務條例》第8A部所要求的盡職審查和提交報表責任。代辦人的身分只可以是聘用服務提供者或代表申報財務機構維持財務帳戶的人。(評:未來可能會頒發認證資格
    問:代辦人可否操作多于一個自動交換資料帳戶?答:代辦人將獲分配一個獨有的LORN號碼,該號碼使代辦人能透過單一登入程序,操作所有由它作為代表的財務機構的自動交換資料帳戶。當每間財務機構的登記完成后,代辦人便可透過單一的LORN號碼登入所有其代辦的財務機構的自動交換資料帳戶,而不需要就每個自動交換資料帳戶另行登入。(評:專業分工,提高效率
    問:稅務局如何保障納稅人的私隱及所交換資料能予以保密?答:與稅務局進行自動交換資料的伙伴,只會為香港有簽訂全面性協定或交換協定的伙伴。兩類協定均就保障納稅人私隱及所交換資料能予以保密方面,提供國際標準所訂明的保障。這些保障將適用于為自動交換資料目的而交換的資料。此外,自動交換資料協定訂明,所有交換的資料均須符合有關保密規則及資料私隱的保障措施。如有任何違反相關規則或保障措施,香港可暫停有關資料交換安排,甚或可終止與相關伙伴的自動交換資料協定。(評:看起來很安全,其實不一定
    問:對財務機構會施加什么罰則?答:《稅務條例》所載的罰則,旨在發揮足夠的阻嚇作用,以確保自動交換資料安排在香港得以有效實施,但同時不會對財務機構及個人施加不相稱的過重罰則。有關罰則有三個主要類別,針對違規、提交「不正確報表」及有意圖作欺騙的情況。罰則水平(就首兩類的一般罰則為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及就最后一類的罰則為第三級罰款或第五級罰款(即50,000元)和監禁六個月或三年)參照了《稅務條例》其他相類的罰則。(評:懲罰力度不輕
    問:個別帳戶持有人有可能被懲處嗎?答:《修訂條例》的重點是確保財務機構能夠合規,因此就違反盡職審查的規定及出于欺騙的意圖而提交不正確報表的罰則,是針對財務機構。至于個別帳戶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證明予財務機構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交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的資料,便屬違法。罰則為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此舉是要確保我們在有效實施方面能符合國際標準。



    注:部分資料來源于互聯網及香港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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