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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關于執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公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第46號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7年修訂)》,并規定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F就海關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3月20日(含當日)起,對屬于《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7年修訂)》范圍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及其他有關規定,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征收。

      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7年修訂)》實施后,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該目錄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增資)批復或備案回執等相關文件中的“項目產業政策條目”編碼為“R”。例如,山西省第8項應填寫為:“煤層氣和煤炭伴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R1408)”,項目性質仍為“I:外資中西部優勢產業、項目”;有關項目單位持上述相關文件及其他有關材料,按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相關手續。

      三、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于2017年3月20日以前(不含當日)核準或備案(以項目核準或完成備案日期為準,下同)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屬于《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3年修訂)》范圍的,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可繼續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但有關項目單位須于2018年3月31日以前(含當日),持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增資)批復或備案回執等相關文件(上述文件中“項目產業政策條目”仍按適用《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3年修訂)》的條目及編碼填寫)及其他有關材料,按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逾期,海關不再受理。

      對于2017年3月20日以前(不含當日)核準或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同時屬于《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7年修訂)》范圍的,有關項目單位持投資主管部門按照《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7年修訂)》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企業設立(增資)批復或備案回執等相關文件及其他有關材料,按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的,海關可予受理。

      四、對于不屬于《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3年修訂)》范圍的外商投資在建項目,凡屬于《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7年修訂)》范圍的,在有關項目單位按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相關手續后,在建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可參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但進口設備已經征稅的,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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