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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2017年起新增香港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及相關事宜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澳門CEPA)及其相關補充協議,現將海關總署制定的《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見附件1)、《2017年7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見附件2),以及對部分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澳門貨物原產地標準的修改(見附件3、4)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2017年7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使用簡化的貨物名稱,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新增香港、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的范圍與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號對應的商品范圍一致。
      二、對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82號附件1《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表(2012年版)》和附件2《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澳門貨物原產地標準表(2012年版)》所列部分稅號的原產地標準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產地標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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