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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總經理授權由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地領取和保管

      第三條 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并保管。

      第四條 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五條 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第六條 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章 印章地使用

      第七條 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

      第八條 經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九條 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第十條 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條 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第十二條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第十三條 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十四條 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這個整理后交辦公室歸檔。

      第十五條 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十六條 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公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四章 責任

      第十七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第十八條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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