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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guī)
    企業(yè)重組上市IPO

    簡易解讀新公司法

    簡易解讀新公司法


    1、新《公司法》制定的注冊資本制度仍然對某類某行業(yè)的公司采用“實繳”制度,廢除最低實繳資本的數(shù)額,只是為了支持創(chuàng)業(yè)投資,而從制度創(chuàng)新的意義上來說則更豐富了注冊資本繳納的方式,也就是說,新《公司法》施行注冊資本繳納的“雙軌制”。,

    2、“認繳制”不是“空頭支票”,公司股東們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并詳細載明,各自對公司注冊資本的認繳出資比例及數(shù)額;各自出資的方式,是現(xiàn)金、知識產權還是其他可當作產權物化的資產;各個股東自主約定后統(tǒng)一的出資期限。

    3、同時,新《公司法》的“認繳制”也規(guī)定了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責任,盡管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的登記事項,由公司自愿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備案。取消營業(yè)執(zhí)照上“實收資本”項目的記載。但是對“認繳”的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如實將公司注冊資本、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等登記事項向社會公示。

    4、同時,對必須“實繳”的公司或者可以“認繳”的而自愿“實繳”的公司,在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時,對“實收資本”實行備案制,強調登記機關應當將有關備案信息及驗資報告對外公示。從中表達出注冊資本實行的雙軌制,及向社會公眾傳遞公示的意義與責任,所以說,“認繳”并沒有淡化公司注冊資本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及時性”原則,并沒有弱化出資人的“出資”義務,并沒有轉化公司對第三人或對社會應該承擔的責任。

    5、對公司公開經營資產狀況(除涉及公司商業(yè)秘密外)該公開的必須公開,讓社會組織及公眾任意時間空間查詢、驗證。因此擁有一個誠實信用制度與公開透明化的體系功不可沒。所以,要利用現(xiàn)代通信技術,創(chuàng)建設立一個綜合信用信息多功能平臺。它既是政府及相關部門政務公開、市場監(jiān)管的流程的平臺,又是公司經營者合法自律經營、自我誠實信用表述的舞臺,也是社會第三方組織包括中介機構評價、描述的平臺,更是公司相關利益方和消費者查詢與表達訴求的平臺。

    6、強化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公司的市場監(jiān)管執(zhí)法中的銜接是保證安全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比如不能以罰代法,以財產制裁替代人身制裁等等,特別要借鑒與運用好西方國家施行的“撩開公司面紗”原則,即一旦發(fā)現(xiàn)有限公司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無論是自行請求破產還是被動破產的,最終都會落得“傾家蕩產”結局,只有這樣,才能對虛假認繳、不實認繳或非法轉移隱匿、占有處分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債權人權益,真正營造一個公平競爭、又有利于投資者創(chuàng)業(yè)發(fā)展的營商環(huán)境。

    如此,相信“認繳制”完全可以避免交易不安全的風險,而“皮包公司”也將無處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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