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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有限責任公司法簡介

    有限責任公司是享有法人權利的經營公司,由參加者投入的所有權(即資本份額)組成固定資本。份額給予參加者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并按份額得到公司的部分利潤,即分得紅利,在公司破產時,得到破產份額,及依法享有其他的其他權利。

    公司名稱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簡稱“SIA”或“公司”,公司名稱要使用拉脫維亞語,除非本身是外國公司或在合資公司中外國資本占公司固定資本的40以上。

    公司創立者被認為是簽署公司創立協議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成立后擁有公司固定資產份額的人。如果公司業務有外國人參加,則應依法進行補充注冊。公司創立者不能超過50人,如果超過,則應在2年內改造為股份公司或停止業務,此規定對農業和漁業公司例外。

    在公司成立協議中應包含:

    1)創立者姓名或名稱、地址、帳戶、職務、護照號等
    2)創立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3)創立公司的業務范圍
    4)公司章程
    5)固定資本的構成、數量等
    6)公司業務所必須的現金數量
    如果公司的固定資本是財產投入,那么應該進行財產投入通告,通告應有所有創立者的簽名。
    公司章程應包括:
    1)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2)公司業務范圍和期限(如果有的話)
    3)參加者的信息:姓名或名稱
    4)固定資本規模、資本份額的價值、數量和轉讓程序以及增減固定資本的程序
    5)公司和參加者的法律關系
    6)公司管理層、監察機構及成員數量、監察機構選舉程序和權利義務
    7)參加者大會的權力
    8)年報的程序
    9)利潤分配條件
    10)儲備及其他基金的設立程序
    11)現有份額的更替程序

    公司章程應由所有創立者簽字。

    注冊時必須提交以下文件:

    -注冊申請,
    -為創辦該公司,合資各方簽署的文件,
    -如果創辦者采用金融投資,則必須出具銀行的通知,證明其確已繳足該數額的資金,
    -如果該公司從事受限制的經營活動,則需提交拉內閣或其授權機構所發執照,
    -完整的注冊證明。
    -在該企業有簽約權的所有人員的簽名。
    -證明已納稅的有關文件。
    -在其本國進行注冊的有關證明的復印件。
    -該外國公司的開戶行出具的證書。
    -根據拉脫維亞企業法律的其它特定條款,應遞交的其它必要文件和執照。
    公司一旦在拉脫維亞企業注冊機構注冊完畢,就擁有了法人權利。

    創立者可以用自己持有的公司資本份額進行抵押,但在召開創立者大會前,他應該掌握自己資本份額價值的50%以上,否則在創立者大會上將沒有表決權。

    如果掌握了創立協議中規定的公司固定資本份額的50%以上就可以召開創立者大會,如果與會代表所掌握的資本份額總數超過四分之三,則大會有權進行表決,關于公司成立的決定的表決要超過與會創立者表決票數的四分之三,對其他問題的表決按服從多數計算。

    公司固定資本最少不得低于2000拉特。固定資本的增減應寫入公司章程,固定資本的增減只需參加者大會表決通過。

    在參加者大會對公司年報和收支確認后,公司利潤應有不少于5%被列入儲備基金,其余利潤的使用由參加者大會進行決定。公司參加者不能強制留下紅利由公司支配,也不能將得到的紅利強行退還給公司。三年內沒有被分配的紅利所有權歸于公司。

    公司要破產時,破產人依法宣布公司破產開始并單獨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在發布破產通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要提出賠償要求,破產人要向拉脫維亞共和國企業注冊局通告公司破產決定,在破產結束后要向參加者大會提供破產期間的全部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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