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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薩摩亞國際公司修訂法

    2008年薩摩亞國際公司修訂法(「該修訂法」)自2008年4月21日起生效,并組成1988年國際公司法(「主要法例」)的一部份,應與主要法例一并閱讀。

    現概述該修訂法的重要條文:

    禁止不記名股份及債權證流通

    • 凡于2008年4月21日或之后成立注冊的新公司,如持有不記名股份及/或債權證,必須把該等股份及債權證交給提供公司注冊辦事處的受托人公司。

    • 凡于2008年4月21日之前發行的任何不記名股份及/或債權證,須自該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即「過渡期」),把該等不記名股份及/或債權證交給受托人公司保管。

    • 如需延長過渡期,可向公司注冊處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上:

    • 申請延期的原因;

    • 既定的費用;及

    • 公司注冊處認為必需提供的其它數據。

    押記存檔

    • 任何人士如向公司注冊處提交押記(文書或陳述書)存檔,須于存檔后7天內向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提交已存檔的押記副本,否則,對公司的清盤人及任何債權人而言,該押記將屬無效。

    股東名冊

    • 國際公司的股東名冊或該名冊的副本,須于公司成立注冊之日起一個月內備存于注冊辦事處。任何公司如交由OIL薩摩亞處理其成立注冊事宜的,OIL將負責辦理此項手續。

    • 凡于2008年4月21日之前成立注冊的薩摩亞國際公司,須自該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遵守該修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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