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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最新的金融服務(綜合發牌及收費)規則

    金融服務委員會根據2007年金融服務法(「金融服務法」)第93條、2005年證券法第155條和2005年保險法第130條而制訂2008年金融服務(綜合發牌及收費)規則(「該規則」)。該規則適用于由金融服務委員會發給牌照及受其監管的所有金融服務機構(銀行除外)。該規則自2008年3月22日起生效。

    該規則使發牌程序更見暢順,讓金融服務委員會能確保可更快地發出牌照。

    該規則制訂了新的收費,現簡述如下:

    處理費用

    • 環球商業許可證類別1(「GBL1」)公司的收費維持不變。

    • 申請環球商業許可證類別2(「GBL2」)時,須繳交100美元的處理費用;而年費則從135美元調高至235美元。新的年費235美元適用于所有的GBL公司,不論它們是在何時成立注冊。

    年費

    • 申請GBL1及GBL2時,須實時繳交首次的年費,詳情見表2。

    • 在許可證首次發出后,須在其后的每年7月1日繳交年費。

    • 逾期繳交年費者,須一并繳交遞增的罰款,詳情見表3。

    環球商業許可證(「GBL」)宣告失效

    • 如超過表3所列的期限仍未繳交有關費用和征費,GBL即告失效。

    • 如擬申請把已失效的GBL恢復為有效的許可證,須符合金融服務委員會制訂的條款和細則。

    • 在申請把GBL恢復生效時,除了須繳交表3所列的費用和征費外,還須繳交表4所列的截至有關申請之日為止已累計的相應費用和征費。

    • 自GBL已失效之日起計,如已超過12個月,則金融服務委員會將不受理欲把該許可證恢復生效的申請。

    過渡條款

    GBL如在:

    • 2008年7月1日之前到期,持證人須在許可證到期時按比例繳交截至2008年6月30日為止期間根據適用的相關成文法則所訂明的費用。

    • 2008年7月1日之后到期,持證人在截至2009年6月30日為止的年度內應繳交的費用,將是已繳交的費用與表1所列的截至2009年6月30日為止的年度內應付的相應年費之間的差額。

    表1 GBL(美元)

    許可證 GBL1 GBL2

    處理費用 500 100

    年費 1,500 235*

    * 此筆費用不包括須繳交給公司注冊處的年度注冊費65美元或由公司注冊處厘定的任何其它費用

    表2 許可證的首次年費(美元)

    提交申請的月份 GBL1 GBL2

    7月 - 9月 1,500 235

    10月 - 12月 1,125 175

    1月 - 3月 750 120

    4月 - 6月 375 60

    表3 說明 費用和征費(美元)

    年費如在 GBL1 GBL2

    到期日繳交 1,500 235

    到期日后1個月內繳交 1,650 260

    到期日起計超過1個月但在3個月內繳交 1,875 300

    到期日起計超過3個月但在6個月內繳交 2,250 350

    到期日起計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內繳交 3,000 470

    表4 GBL恢復生效的費用和征費(美元)

    說明 GBL1 GBL2

    GBL恢復生效的費用 500 100

    自GBL失效之日起計至申請GBL恢復生效之日為止期間應付的征費 每月300* 每月50*

    * 包括提交GBL恢復生效的申請之月份

    有關該規則的全部數據,請瀏覽www.fscmauritiu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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