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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列支敦士登)瓦杜茲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
    根據1926年1月20日通過的個人和公司法(簡稱PGR)第552章及1926年2月19日的LLGBI,第4號,特此創立基金會,名稱為:
             XX基金會
    基金會由法人創立,其期限不受限制。

     

    第二章
    所在地
    1. 基金會所在地為瓦杜茲。
    2.根據基金會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可隨時將基金會所在地遷往國外的其他地方。
    3.所有在基金會創立和存在期間建立的法律管理處于基金會所在地有效法律之下。基金會受理法院為基金會所在地的主管法院。
    4.本基金會沒有注冊入公開登記冊內。
    5.如果基金會需要遷址,只要基金會新的所在地沒有強制性規定要求進行改動的,則當時有效的PGR法律規定依然適用于基金會。

     

    第三章
    宗旨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對基金會資產的投資、管理以及捐贈于通過附加章程和細則可指定的受益人。除了家庭成員之外,受益人也可以是不屬于家庭的第三方,或者公益性的組織和機構。
    本基金會用于承擔受益人的生活、教育、健康費用;保障和/或改善整體生活狀況;對受益人給予廣義上的經濟支持;以及其他類似用途。
    基金會資產可以投資有價證券、股權、其他權利和不動產。基金會可從事所有為完成和實現基金會宗旨而進行的合法交易,并且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抵押基金會財產以及發放/接受貸款。

     

    第四章
    基金會專項基金
    1. 基金會專項基金資產額為30,000.00(三萬瑞士法郎)
    2. 基金會的專項基金可隨時在遵守本章程或附加章程的情況下,經由管理委員會決定而增加或減少。

     

    第五章
    期限
    1. 基金會的期限不受限制。
    2. 基金會只有出于重大原因、在管理委員會投票一致通過的情況下才可以被撤消,比如說在:實現基金會目標時;或無法實現基金會目標時。

     

    第六章
    組織結構
    基金會的組織結構由以下構成:
    a) 基金會管理委員會
    b) 必要的審計單位

     

    第七章
    基金會管理委員會
    1. 基金會管理委員會是本基金會的最高機構,享有所有法律規定的基金會最高權力機構應有的權利和許可。
    2. 基金會管理委員會由一個或多個自然人或法人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員的固定住所必須在列支敦士登公國。
    3. 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改選、增補或罷免須獲基金會管理委員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如果管理委員會已無任何成員留下或者所留下的成員無行為能力的,任命新的管理委員會的權利則落在法定代理人身上。
    4. 管理委員會的任期不受時間限制。

     

    第八章
    業務執行和代表
    1. 管理委員會對基金會的業務執行負責,并以不受限的方式對外代表基金會,尤其是當面對國外法院和政府管理部門時。
    2. 管理委員會可在特殊情況下授予管理委員會某位成員或者第三方以簽名有效權來管理和代表基金會。
    3. 享有基金會簽名的有效權的管理委員會成員無需向第三方出示對他們安排和權限的授權證明,但是他們必須遵守已存在的管理委員會決議。任何以基金會名義而未通過管理委員會決議的行為需由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4. 基金會承諾每年給予每個管理委員會成員酬金,其具體金額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管理委員會成員在行使其職責時個人費用和酬勞由基金會來支付。相同的原則也適用于對管理委員會或單個委員會成員進行控告或訴訟時所產生的費用。
    5. 管理委員會在某方面專業知識不足時或按常規可以進行工作委派。協助人員、也包括協助指導資產投資和資產管理的人員,都必須是由管理委員會所授權的行為,其費用和酬金由基金會資金來支付。

     

    第九章
    簽名有效權
    簽名方式和簽名有效權由管理委員會決定。

     

    第十章
    基金會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和決定
    1. 如果管理委員會由多名成員構成,則管理委員會自行構成,選舉產生一名主席,必要時再選舉產生一個副主席和秘書。
    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只有在按規定召集了所有成員,并且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會議的情況下才有效。所有決議需經過出席會議的成員表決半數以上通過成立。在相同票數的情況下,由管理委員會主席作最后決定。
    2. 如果管理委員會由兩名成員構成,其決議需一致通過。
    3. 如果管理委員會由僅一名成員構成,由他獨立作決定。
    4. 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必須作筆錄,并由所有到席成員簽字確認。
    5. 管理委員會必須每年應主席的邀請至少召開一次大會,會議地點可選擇在基金會所在地或者管理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地點。
    6. 管理委員會決議也可以通過通告、信件、傳真、郵件或電話途徑來表決,在這種情況下,須獲得所有成員一致通過。

     

    第十一章
    審計單位
    基金會管理委員會可隨時任命一人或多人構成審計單位。

     

    第十二章
    受益人
    1. 基金會成立時的創辦人或成立后的管理委員會來指定受益人,此外也可批準一定金額為慈善事業捐款或為慈善目的做長期準備金。管理委員會可自行判斷隨時將全部或部分基金會資產(包括利潤或資產收益)向一個或多個受益人分配資金。
    2. 管理委員會不得接受基金會的任何資助,但卻不包括管理委員會成員對其專業服務的補償要求及此相關的所有費用報銷要求。
    3. 對所指定受益人的資金分配、分配時間和分配多少由管理委員會來決定。管理委員會沒有義務必須要在某一時段內采取資金分配;相反地,管理委員會可以將全部或者一部分利潤或者資產收益以他認為好的方式進行積累,并且無需對其中一部分利潤或收益在規定某一年進行資金分配。他可以將這一部分解釋為基金會財產的累加。
    4. 這里明確說明,所指定的受益人既不是基金會當事人,也不是基金會權利人或債權人,所以受益人除了擁有章程、附加章程、細則和/或管理委員會所確定的物質權外,對基金會不能要求享有任何其他權益。
    5. 根據個人和公司法第932a章68節(Art. 932a/68 PGR),基金會管理委員會的報告義務僅在面對受益權利人和受益接受者、涉及到受益情況、規模和時間時。絕對不允許管理委員會對候補權利人采取報告義務。

     

    第十三章
    受益
    1. 對基金會受益人及受益財產不出具證書或正式證明文件。
    2. 包括利潤或資本收益在內的受益財產和所有基金會資產的分配與任何沒收、查封和破產程序無關。
    3. 不允許對已發生的或者待發生的受益財產進行轉讓,受益財產不能成為某一項抵押權、債務或抵押轉讓的對象。任何試圖轉讓受益財產的受益人將剝奪其受益。

     

    第十四章
    附加規章和細則
    成立基金會和管理委員會時,由創立人發布附加規章和細則。

     

    第十五章
    會計制度
    對于業務情況的記錄必須做到可以隨時掌握基金會的狀況。

     

    第十六章
    清算和終止
    1. 基金會管理委員會在章程、附加章程、或細則的框架下來對基金會的清算進行表決。
    2. 基金會的終止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3. 不管是創立人還是受益人都沒有權利或許可來獨自撤消基金會。

     

    第十七章
    法律代表
    基金會管理委員會任命的代表在列支敦士登公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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