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8 月1 日生效的《金融服務(豁免)規定》(下稱“新規定”)修改了英屬維爾京群島(下稱“BVI”)的法律,為私人信托公司提供了一個新的豁免機制。根據新規定,在BVI 成立的擬作為“無酬受托人”或從事“關聯信托業務”的公司,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從而免于遵守1990 年《銀行和信托公司法》要求持有信托執照的規定。1991 年《銀行和信托公司(申請程序)指引》已被廢止,不再具有約束力。
私人信托公司的資格
為了符合豁免機制的要求,公司必須是一間BVI 商業公司,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如公司最初是BVI 國際商業公司(2007 年1 月1 日后重新登記為BVI商業公司),仍可適用豁免機制,但必須修改其章程大綱,以符合2004 年《BVI 商業公司法》的相關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