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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薩摩亞國際公司修訂法

     2014年薩摩亞國際公司修訂法

    2014年薩摩亞國際公司修訂法(下稱「修訂法」),對于1988年薩摩亞國際公司法作出修訂,經薩摩亞立法會通過實施,并于2014年4月7日生效。
     
     
     
    根據「修訂法」規定,國際公司無權發行不記名股票及認股權證;然而,對于2014年1月27日前相關之公司已發行給持有人的不記名股票和認股權證,給予12個月的過渡期,自「修訂法」生效日起計(即:過渡期為2014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
     

    此外,現時的法定要求規定,國際公司必須保存會計記錄,以顯示公司財務狀況。關于國際公司的「修訂法」規定摘要如下:
     
     
     
    第39條 - 不記名股票和認股權證
     不記名股票的公司的備忘錄,自2014年1月27日起視為已修改,聲明公司無權發行不記名股票或認股權證給持有人,將其轉換為記名股份,并自該日起,公司不再是不記名股票公司。
     
     
     
    第39A條 - 過渡條款
     國際公司在2014年1月27日前已發行給持有人的任何不記名股票或認股權證,自「修訂法」生效日起計12個月內繼續有效,但其后則不再是記名股票或認股權證。
     
     
     
    第113(1)條 - 會計記錄保存
     
    國際公司必須保存會計記錄,以披露:
     a. 本公司目前的財務狀況;及
    b. 使董事可查核,確認公司根據此部條文擬備的任何賬目,符合本法規定的要求;及
    c. 允許財務報表的擬備;及
    d. 以下詳細資料:
    (i)   收到和支出的所有款項總額,以及產生該收到款項和支出的相關事宜;
    (ii)  所有銷售與采購,以及其他交易;及
    (iii) 相關實體或安排的資產與負債。
     
    廢除1988年國際公司法第35-38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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