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的有效期和續展
《馬德里協定》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有效期為20年,從國際注冊日起算,有效期屆滿前可以繳納規費續展20年。但1996年生效的《共同實施細則》規定,受《馬德里協定》約束的國際注冊,申請續展的規費必須以10年為期,分兩期進行繳納,并且在繳納第二期規費時適用續展的程序和要求。
《馬德里議定書》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有效期為10年,從國際注冊日起算,以10年為期進行續展。因此,在目前的商標國際注冊實務中,所有的國際注冊均應從國際注冊日開始計算有效期,并以10年為期進行續展。
在有效期內未能申請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但需繳納寬展費。未申請辦理續展并繳費的商標國際注冊在有效期屆滿后失效,國際局將通知各個被指定締約方的主管局未續展的情況并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