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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維爾京公司法第11-12條

    第十一條     公司名稱

    (1)“有限”、“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等詞語或其對應的縮寫形式須為公司的名稱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是,公司可以自由選擇或被法律制定用全名或簡稱。

    (2)依據本法,公司名稱不得具有以下情形
      (a)與根據本法或BVI普通公司法而已成立的公司名稱相同或非常相似而被視為蓄意欺詐,但是,如經已存在的公司同意則不在此限,或者
      (b)包含有諸如“保證、銀行、建房互助協會、商會、特許、合作、皇家、保險、市政、王室、信托公司、受托公司”等字眼,或表達相似意思的詞語,或者在登記官看來已構成對以下內容任何暗示或可能的暗示
      (i)該公司得到了女王陛下或者英王室成員的資助或保護
      (ii)該公司與英女王政府或某個政府部門有關聯,或
      (iii)與市政當局或其他地方政權機關或社團或根據皇家特許狀成立的團體有關聯,除非得到了登記官的書面批準
      (c)其名稱有傷風化、具有侮辱性,或者在登記官看來名稱使人反感

    (3)公司可以修改其組織大綱以改變公司名稱

    (4)如一個已成立公司的名稱具有以下情形:
      (a)該名稱與根據本法成立或根據BVI普通公司法登記的也已存在的公司的名稱相同,或者
      (b)非常相似而可能被認為存有蓄意欺詐的企圖

    登記官可不經存在公司的同意,通知新成立的公司改變其名稱,如該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還未改變名稱的,登記官必須更改公司的組織大綱以將公司的名稱變更為其所認為合適的名稱,并將該變更名稱的通知刊登在政府公報上。

    (5)根據第(2)款和第(4)款的規定,如公司改變了其名稱,登記官必須將新名稱記載登記冊記載了以前名稱的地方,同時必須簽發新的法人資格證書以表明公司名稱的變更

    (6)公司名稱的改變不影響該公司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以及任何由公司或這對公司提起的法律訴訟。所有針對公司并以以前名稱提起的法律訴訟仍可以繼續以新名稱進行。

    (7)根據本條第(2)款,登記官可依據任何人的請求,將一個名稱預留90日等待將依據本法成立的公司采用


    第十二條     公司組織大綱

    (1)公司組織大綱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a)公司名稱
    (b)位于英屬維爾京群島內的公司注冊辦公室的地址
    (c)位于英屬維爾京群島內的公司注冊代理人的名稱和地址
    (d)公司成立的目的
    (e)公司股份發行的幣種
    (f)表明公司被批準發行的所有股份的面額總額和公司被批準發行股份的無面額的股份數額的聲明
    (g)表明類別股份和系列股份的數量,每種類別股份和系列股份的數量和有面額的股份的面額以及股份可能為無面額之情事
    (h)有關公司獲準發行的每一種類別股份和系列股份的人民、權限、優先權和權利以及限制性條件的聲明,除非董事會被授權決定該等事項,但該等事項僅限于公司租住大綱中未有規定的情形,此種授權應以明示方式且董事會應以決議方式為之
    (i)有關記名股份和不記名股份數量的聲明,如董事會被授權決定是否發行記名股份或不記名股份,則應以明示授權給董事會并以董事會決議方式為之
    (j)記名股份能否轉換成不記名股份或者不記名股份能否轉換為記名股份
    (k)如不記名股份被批準發行,則須表明給不記名股份持有者的通知的送達方式
    (l)公司不得從事第五條(1)款所規定的各種活動的聲明,該聲明應將該款中所列的活動一一闡明,但公司獲得許可的除外;以及

    (2)根據(1)的d項,如公司的組織大綱中包含表明公司并不從事任何不被當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已生效的法律所禁止的活動和行為的聲明,則無論該聲明是單獨或與公司目的、宗旨一并聲明,其作用都在于,使所有合法的行為和活動都成為公司目的、宗旨的一部分,但公司組織大綱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司租住大綱必須附有在場作為證人的第三人以及公司注冊代理人的簽名

    (4)只要股東已在公司租住大綱上簽名、蓋章,即表明股份本人、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也已同意遵守組織大綱的規定。公司組織大綱一經登記,根據本法即對公司及其股東有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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