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原則
首先,法國憲法規定了稅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共和國憲法第34條規定:由法律確定稅收規則、方式、稅率等。憲法第34條還規定了稅收制度不僅根據國家利益,還根據地方利益來設立。
其次,整個法國稅務體系是由稅務總法(CODE GENERAL DES IMPOTS)來進行規定、規范的。所有稅務的征收、分配、處罰、檢查等均以稅務總法為準。而各項政府有關政令實施細則也根據稅務總法及憲法規定的稅務制度性質來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監督。
第三,對稅收范圍、征稅比率、新稅種的設立、納稅種類的取消等,均須以法案形式通過議會立法才能生效。
第四,所有稅務爭執均須通過司法途徑、根據法律加以解決。
公立原則
稅務制度是以國家為代表、對國民各種收入及經濟行為課以稅務的體制。因此,只有國家的代表才能實施征稅行為。整個稅務征收部門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屬國家公務員。由中央政府對稅務部門實行一元化領導。
平等原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表現在稅務方面,即是個人與國家在稅務上有爭端、個人與稅務機構有爭端時,雙方以平等地位通過法律來解決。
還有稅務征收平等原則,指的是稅收規定如針對某一類型收入,則有該收入者均交同樣的稅,并無例外。對于已定的稅收標準或規定而言,相應的納稅人是平等的。不會發生針對某些人以一個標準,另一些人以另一個標準的情況。
富多貧少原則
這是法國稅率政策的一個基本原則。如收入所得稅即實行高額累進稅制,收入越高,納稅稅率越高,反之亦然。以上是法國稅收制度的四個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