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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證券投資會計準則淺析

    香港會計師公會(HKSA)于1999年4月頒布了《證券投資會計準則》(SSAP24),它對證券投資的確認、分類、計價及持有損益的會計處理和披露均進行了規范。本文就該準則對證券投資的分類及相應會計處理作以下介紹。

    一、證券投資的分類SSAP24按管理當局持有意圖將"持有到期證券"作為一項單獨的分類。對不是持有至到期日的證券投資即"非持有到期證券",則根據企業對投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進行分類:如果企業選擇基準處理法,則應將其分類為投資證券和其他投資。如果企業采用可選性處理法,則應將其分類為交易目的證券或非交易目的證券。

    1、持有到期證券。SSAP24規定,當企業有明顯的意愿和能力持有某證券至到期日時,則應將該證券分類為持有到期證券。只有債權性證券可以分類為持有到期證券,如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等等。如果企業在購入時只打算持有一段不確定的時期或準備在市場利率、匯率、資金狀況等發生變化時賣出該債券,則該債券不應歸類于持有到期證券。

    在任何特定的情況下,在"持有到期證券"到期之前,如果企業出售了一特定比例的該類證券(如持有量的10%),通常認為整個持有到期證券都需要重新分類。但準則也說明在兩種情況下例外:①售出行為非常接近到期日(如3個月內),以至于影響價格因素的利率風險已實質上被排除,市場利率波動將不會對證券的公允價值產生重大的影響;②售出行為發生在企業已收集了該證券未兌付本金的較大部分(至少85%)之后。在以上任一情況下,該證券可以分類為"持有到期證券".

    2、非持有到期證券。對非持有到期證券投資的分類,隨企業采用基準處理法或可選性處理法而不同,并且SSAP24規定,企業應將其視為一項會計政策的選用。一旦確定了,應持續一貫地應用。

    在基準處理法下,非持有到期證券分為投資證券和其他投資。投資證券是指管理當局在一段確定的較長期間內或基于戰略上的考慮而持有該證券,是以確定的成文方式準備長期持有的債權或權益性證券。如果管理當局持有某證券的意圖是獲得資本收入,隨市場價格的變化而可能售出,即使為獲得該收入可能需要幾年的時間,該證券仍不應歸類于"投資證券".沒有歸入投資證券的非持有到期證券則作為"其他投資".有關其他投資的決策通常是基于市場公允價值來判斷作出的。

    在可選性處理法下,非持有到期證券分為交易目的證券和非交易目的證券。如果取得證券主要是為了從價格的短期變動中獲得利益,則該證券作為交易目的證券,否則是非交易目的證券。

    二、證券投資的會計處理

    HKSA將證券投資按其不同的持有目的進行分類,是為了便于采取適宜的會計處理。其方法是:

    1、持有到期證券。應以攤余價值減去任何必需的減值準備反映。攤余價值是指買價加上折價(或買價減去溢價)的累計攤銷額。企業應于每個財務報告日對持有到期證券的價值進行核查,以評估其可能的損失風險。當某證券賬面凈值低于公允價值,且管理當局預期該證券價值不會回升時,應提取相應的減值準備。提取的準備應確認為當期費用。如果出現新的情況,使得該證券價值回升,并有足夠證據證明該情況在可預見的將來將持續存在,已計提準備則應在計提的范圍內沖回作收入。

    2、投資證券和其他投資。對投資證券,同持有到期證券一樣,其在財務報表上也是以成本反映。在財務報告日,企業應對其公允價值進行評估,如果賬面凈值低于公允價值,且該貶值是永久性貶值,則應計提價值減值準備,調整為公允價值,減值部分立即確認為費用,計入損益。同樣,如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證券價值要回升,且這種情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會持續存在,已計提的準備則應沖回作收入,沖回的金額不應超過所計提的金額。處置投資證券當期應將售價與賬面凈值的差額確認為損益。

    對其他投資,則應按公允價值計價于資產負債表上,并反映其公允價值的變動。未實現持有利得或損失均應計入當期損益。處置時售價與賬面凈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3、交易和非交易目的證券。對交易目的證券,應采用公允價值計價,公允價值的變動應在發生的當期確認為損益。

    對非交易目的證券,也應以公允價值計價,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應確認為權益,直到該證券售出、處置或確已貶值,其累積的損益才確認于當期損益表中。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非交易目的證券確已貶值,則應將已確認計入權益的損益從中轉出,確認為當期損益。轉出的金額=原始取得成本-當期公允價值-已在前期確認為貶值損失的部分。

    基于具體實務中可操作性的考慮,準則也規定了證券在不同投資類別中的轉換應按公允價值計價。并且,對轉換為其他投資類別的證券,其未實現持有利得應在轉換日當即確認為當期損益。

    三、評述

    SSAP24對證券投資的分類及不同類別下的會計處理規定,體現了其自身的特色和優點,即更能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更有效地評價管理當局的經營業績。每一特定企業財務報告所反映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均是其管理當局實施經營決策產生的,因而SSAP24按買入時管理當局的意圖來相應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是適宜的、客觀的。此外,SSAP24更傾向于根據證券本身的屬性來進行分類和處理,因而,同一類證券盡管由于不同目的而被持有,在同一時期對不同管理當局體現著不同的價值,然而所采取的處理方法卻是一致和可比的。

    當然,SSAP24的規定也有其不利之處,即對投資按買入時管理當局的意圖來相應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這可能會成為企業調節報表數據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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