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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新會計準則是否該擔憂?

      財政部發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新的一整套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新準則發布后,一石激起千層浪,社會各界人士給予了廣泛關注,眾多證券界、企業界、學術界人士給予了高度評價。

       也有些人道出自己的擔心與憂慮,主要體現在:一是公允價值難達“公允”,并極有可能成為利潤操縱的工具;二是企業可能操縱債務重組來調節收益,債務重組會再度成為證券市場的寵兒;三是新準則的出臺會誘發“趕集”現象,即可能會導致2006年年底前企業將減值準備突擊沖回,同時應收賬款等減值準備仍然會給上市公司調節利潤留下很大空間。這些擔憂是否真的會變成現實嗎?新準則會成為企業進行利潤操縱的工具嗎?下面我們就對這幾點擔憂一一展開分析。

    公允價值不允許被濫用

       如投資性房地產,賬面2000萬元,如果市價漲到2億元會計上就應該反映2億元,這樣的信息才真實有用。如在報表上顯示2000萬元,會計處理簡單了,但信息不能幫助投資者進行決策分析,還會誤導。

    有人認為作為新準則亮點的“公允價值”將難達公允,并極有可能成為利潤操縱的工具。從一定程度上說,這種擔心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為我國歷史上確實出現過上市公司借助公允價值操縱利潤的情況。公允價值在1998年出現于“非貨幣性交易”、“債務重組”等具體會計準則中,后因實際運行中出現很多公司濫用公允價值操縱利潤的情況而在2001年修訂后的準則中被限制使用了。新準則體系在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交易等方面均謹慎地采用了公允價值,從而成為本次會計準則的一大亮點。難道過去發生的“故事”會重演嗎?對這一問題我們從以下幾方面分析以下:

    首先,對可以取得公允價值的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價是國際會計準則、美國及多數市場經濟國家會計準則的普遍做法,它能有效地增強會計信息地相關性,為投資者、債權人等眾多利益相關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決策的信息,這種做法在技術上的先進性是不容質疑的。就拿投資性房地產來說,賬面2000萬元,如果市價漲到2億元會計上就應該反映2億元,這樣的信息才真正真實有用。如果仍然堅持在報表上顯示2000萬元,會計處理倒是簡單了,但這種信息不僅不能幫助投資者進行決策分析,甚至還會誤導。任何改革都不能因噎廢食,會計準則的改革也不例外。國際接軌是方向,是大勢所趨,這一點是應該肯定的。

    第二,新準則要求公允價值要“持續可靠取得”而不是“估估而已”,公允價值不再是橡皮尺子。公允價值要想成為利潤操縱的工具需要同時具備三個要素:上市公司管理層蓄意造假、會計審計人員失去職業道德與證券市場監管失靈。事實上具備了這三個要素,任何制度也不能有效發揮防護作用,再好的準則也無能為力。

    第三,適宜于公允價值應用的“土壤”已初步形成。公允價值是市場經濟的產物。2003年中央做出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標志著我國的市場經濟已經由初創轉向完善,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已經確立。另外,我國的證券市場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和完善,在強化公司治理,提高運作透明度,清理違規行為,構建上市公司綜合監管體系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中國證監會推進股權分置試點,改革了上市和再融資的程序,頒布了大量監管規章,加強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舞弊查處的力度;財政部加大了對會計信息質量和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的監督檢查;上市公司內外治理水平進一步提高,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的理性經濟選擇為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構筑了多道“防火墻”;廣大投資者對會計信息進行分析判斷、有效甄別的能力也有所加強,證券市場的有效性逐步提高。勢異時移,這些有助于公允價值應用的環境已初步實現。我們必須采用發展的戰略的眼光看待問題,不能“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

    第四,公允價值在新準則中的應用十分謹慎,不會導致濫用。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比,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在確定公允價值的應用范圍時,更充分地考慮了我國的國情,作了審慎的改進。公允價值的運用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在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就明確規定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一是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二是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做出合理的估計。可見在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禁止含有較多假設的估值技術的應用,并不是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都可以采用公允價值。因此只要嚴格地按照準則實施,公允價值就會真的做到公允。

    再比如在非貨幣交易中對于公允價值的運用,新準則規定了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處理的兩個前提條件,即該項交換必須具有商業實質,并且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商業實質是指,必須是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或者是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新準則還規定在確定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關注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這些前提條件,將有效制約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方式操縱收益的行為。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公允價值的應用是有嚴格的限制條件的,公允價值不允許被濫用。

    烏鴉不可能變鳳凰

    新的資產減值準則將有效地遏制利用減值準備作為“秘密儲備”調節利潤的情況。

    新的資產減值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期間不得轉回。它是根據我國的現實國情進行的重大變革。新的資產減值準則將有效地遏制利用減值準備作為“秘密儲備”調節利潤的情況。準則實施后,利用減值準備調節利潤的空間是變得越來越小了,利用計提手法調節利潤將越來越難。

    有些人士撰文指出新的資產減值準則的出臺會誘發“趕集”現象,導致一些“隱藏利潤”的行業和相關公司,有可能在2006年將減值準備突擊沖回,“烏鴉變鳳凰”可能再現。我們分析一下,首先,如果上市公司搶在新準則實施前的2006年度沖回減值準備,我們先要分析這種行為是否有合理的依據,即原來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某項資產現在價值是否確有回升,如果是的話,據以調整有關的資產的價值將使會計信息更加真實、相關;其次,2006年度大額沖回減值準備必須提出充分適當的證據表明原來計提減值準備的適當性,否則以前年度的計提就是濫用會計估計的結果,應當按照會計差錯處理,轉回的減值不能作為2006年度的利潤。另外,前段時間市場上傳出的新準則會使A股上市公司2006年增加凈利200億元的傳聞,經調查只是作者閉門造車的主觀推斷,有關媒體為此專門澄清致歉。

    還有人對應收賬款等其它四項減值表示了擔心,認為應收賬款(特別是“大股東欠款”)將會成為“八項計提”中利潤操縱最主要的手段。實際上,在新準則中,在一定條件下應收款項是作為金融資產處理的,并對其減值準則作了詳細的規定,要求必須有“客觀證據表明”發生減值才能計提減值準備,這些證據包括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它債務重組等。可以說準則是越來越完善了,利用減值準備來調節利潤的空間是越來越小了。“今年說收不回全額計提,明年‘經過努力’又收回來了”,這種“瞞天過海”的做法本身就是違背準則的,要想通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并瞞過投資者的眼睛,恐怕有些難度。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有些人士對新準則的幾點擔憂,很多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或者是改革過程中必須付出的代價,并且也遠遠沒有他們想象的那么嚴重。但是這些擔憂也提醒準則制定部門在制定準則時要充分關注準則的技術性及其經濟后果,在制定新的準則指南過程中,充分考慮準則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種種問題,進一步作出具體的解釋和說明,提高準則的可操作性,以使提供的會計信息更加可靠、相關。

    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會計準則畢竟只是一個生產會計信息的技術規范,它解決的是該如何辦的問題。對會計準則的惡意誤用屬于準則實施中人的問題,從大的方面講是上市公司治理生態的問題,不能歸咎于準則本身。對于實施中“人”的問題,我們要通過加強監管、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投資者甄別會計信息能力等系統工程來解決。

    談到這里我不禁想起禪宗歷史上七祖懷讓與馬祖道一的一段公案。七祖問道一:“用牛駕車,車如果不動,是打牛還是打車”?當道一悟出要打牛之后,遂深入九年,終成道業,帶徒過百,被尊為馬祖。如今新準則剛剛出臺,尚未上路便挨到了鞭子,只可惜沒有打對地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生態才是我們真正應該關注的問題,而新的會計審計準則體系的出臺,恰恰是推動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生態的有力舉措。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現在不是要為之擔憂,而是“我為準則鼓與呼”。

    債務重組正本清源

    新的債務重組準則意味著,一旦債權人讓步,上市公司獲得的利益將直接計入當期收益,進入利潤表。

    新的債務重組準則中規定債務重組利得可以計入當期損益。對作為債務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債務重組準則意味著,一旦債權人讓步,上市公司獲得的利益將直接計入當期收益,進入利潤表。債務重組確實有可能增加當期利潤,提高其每股收益。但這種做法體現了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會計處理的對稱性,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債務重組利得畢竟是債權人而不是所有者做出的讓步,過去將其不經過損益表直接計入資本公積,實在是特殊背景下的權宜之計,現在將其計入損益,不是“白”的變“黑”,而是正本清源。新準則在債務重組的定義中,明確了只有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的前提條件,才可以對獲得的債務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這個前提條件將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對新準則的濫用,不恰當的確認債務重組利得。

    有人認為一些關聯方還可以通過一面豁免債務、一面做高業績來操縱股價、搞內幕交易,吃虧上當的依然是小股民。實際上,這種擔心有點多慮了。這是因為,其一,對于*ST及ST公司而言,幻想依靠債務重組獲益而摘帽、摘星是徒勞的。因為滬深交易所規定的摘帽、摘星條件是,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為正值。債務重組給上市公司帶來的利潤,在實際會計操作時,將計入營業外收入,屬于非經常性損益,因而會在摘帽、摘星時被扣除;其二,經歷了十幾年的證券市場的風風雨雨的,廣大證券投資者分析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都有了很大提高,債務重組準則要求企業披露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投資者很容易識別出債務重組包裝獲得的利潤,進而做出理性的選擇。投資者盲目跟莊、任人宰割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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