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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了規范和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家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我們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1999年7月1日起執行。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職工事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和《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同時廢止。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政府批準建立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參照本制度執行。

      三、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正確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五、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以及對收支情況的影響,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六、社會保險基金應當分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設置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的前提下,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制度作必要的補充,并報財政部備案。

      七、經辦機構應按以下規定運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科目:

      (一)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經辦機構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經辦機構在填制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八、經辦機構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一)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經辦機構對外提供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規定;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經辦機構自行規定。

      (三)經辦機構對外提供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報表包括:

      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

      2.失業保險基金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和失業保險基金收支表。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

      (四)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組織。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8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報出。

      (五)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對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注明經辦機構名稱、地址、成立年份、社會保險基金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經辦機構領導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九、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十、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十一、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一、會計科目表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三、會計報表種類及格式
      四、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一、會計科目表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101號科目 現 金

      一、本科目核算失業保險基金的庫存現金。

      二、收到繳費單位或個人以現金方式交來的失業保險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費收入”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從銀行提取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以現金支付失業保險基金時,借記“失業保險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其他費用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失業保險基金的庫存現金。

      第102號科目 收入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業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收入戶的款項。

      實行稅務機關征收失業保險費的地區,以及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收到的失業保險基金各項收入直接劃入財政專戶,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戶除向同級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劃轉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其核算內容如下:

      1、經辦機構征收的失業保險費,借記本科目、“現金”科目,貸記“失業保險費收入”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

      2、收到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失業保險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下級上解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科目。

      3、收到收入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4、收到失業保險基金的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5、將上述款項按期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收入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收入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收入戶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銀行收入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額必須按規定劃入財政專戶,劃轉后,本科目月末無余額。

      第103號科目 支出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業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支出戶的款項。

      二、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其核算內容如下:

      1、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在收到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劃撥支出戶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支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款項,借記“失業保險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其他費用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上解上級經辦機構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基金,借記“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或“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支出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支出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支出戶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銀行支出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支出戶的款項。

      第104號科目 財政專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業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財政專戶的款項。

      二、財政專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1、收到稅務機關征收的失業保險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費收入”科目;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轉入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收入戶存款”科目;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收到的失業保險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費收入”科目。

      2、收到財政專戶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將支出戶存款利息收入按規定轉入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債券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財政補貼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貼收入”科目;收到失業保險基金的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4、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收到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失業保險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下級上解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科目。

      5、借入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臨時借款”科目。歸還借款本息時,按本金數,借記“臨時借款”科目,按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利息數,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計,貸記本科目。

      6、由財政專戶向支出戶撥入的資金,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7、按規定用失業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債券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和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失業保險基金存款賬面結余與財政部門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財政專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財政專戶的款項。

      第111號科目 暫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項。

      二、發生暫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暫付款種類和對方單位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收回的暫付款。

      第121號科目 債券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用失業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

      二、按規定用失業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國家債券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持有的債券投資價值。

      第201號科目 臨時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為解決失業保險基金周轉困難而臨時借入的款項。

      二、借入款項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本息時,按本金數,借記本科目,按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利息數,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計,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債權人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歸還的臨時借款。

      第211號科目 暫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暫收款。

      二、發生暫收款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暫收款的種類和往來單位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償付的暫收款。

      第301號科目 失業保險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失業保險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滾存結余。

      二、期末,應將“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本科目,借記“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下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失業保險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其他費用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助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其他費用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歷年積存的失業保險基金結余。

      第401號科目 失業保險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收到稅務機關征收的失業保險費,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經辦機構征收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2號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失業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銀行轉來的財政專戶利息,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銀行轉來的收入戶、支出戶的利息,借記“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金額,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債券利息,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3號科目 財政補貼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同級財政部門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

      二、收到財政補貼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4號科目 上級補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上級經辦機構撥入的失業保險基金。

      二、收到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5號科目 下級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失業保險基金。

      二、收到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9號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失業保險基金的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是指因繳費單位拖欠繳納失業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款項。

      二、收到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1號科目 失業保險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二、按規定支出的失業保險金,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2號科目 醫療補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二、按規定支付的醫療補助,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3號科目 喪葬撫恤補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二、按規定支付的喪葬撫恤補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4號科目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二、按規定支付的職業培訓介紹補貼,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5號科目 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于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二、按規定支付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9號科目 其他費用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是指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二、按規定支付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11號科目 補助下級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二、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先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支出戶,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然后將基金從支出戶撥入下級收入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下級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12號科目 上解上級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二、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先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支出戶,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然后將基金從支出戶撥入上級收入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將基金從財政專戶直接上解上級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19號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失業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二、經財政部門批準在其他支出列支的臨時借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支付的其他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三、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四、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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