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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借款費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相關成本。
    借款費用包括借款利息、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第三條  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第二章  確認與計量

    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存貨、投資性房產等。
    第五條  借款費用只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才應當開始資本化:
    (一)資產支出已經發生;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資產支出只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第六條  在資本化期間內,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包括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資本化金額應當按照下列步驟和方法計算:
    (一)計算截止資產負債日的累計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
    累計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應當按照每筆資產支出的金額乘以該資產支出實際占用天數占整個會計期間天數的權數加總計算。
    (二)計算資本化率和利息資本化金額。
    1.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一項專門借款的,該專門借款的利率即為資本化率。企業應當將累計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乘以資本化率,計算確定當期應予以資本化的利息金額。
    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多項專門借款的,資本化率應當根據這些專門借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確定。專門借款加權平均利率應當根據這些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除以這些專門借款加權平均數計算確定,其中,專門借款加權平均數應當根據每項專門借款乘以專門借款實際占用天數占整個會計期間天數的權數加總計算。
    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2.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業應當根據累計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超過專門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計算確定一般借款利息中應予資本化的金額。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應當根據一般借款加權平均利率確定,其計算方法與專門借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方法相同。
    本準則所指的資本化期間,是指從借款費用開始資本化的時點到停止資本化的時點的期間,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的期間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  借款存在折價或溢價的,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定每一會計期間應攤銷的折價或者溢價金額,調整每期利息金額。
    第八條  在資本化期間,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資本化金額,不應當超過當期相關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金額。
    第九條  在資本化期間內,屬于借款費用資本化范圍的外幣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匯總差額,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成本。
    第十條  專門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前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予以資本化,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成本;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后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一般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一條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在購建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的,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在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直至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重新開始。如果中斷是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必要的程序,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進行。
    第十二條 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當停止資本化。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之后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是指資產已經達到購買方或者建造方預定的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一)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或者生產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二) 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與設計要求、合同規定或者生產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合同或者生產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或銷售 。
    (三) 繼續發生在所購建或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上支出的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第十三條 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需要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在試生產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轉或者營業時,應當認為該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
    第十四條 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繼續建造過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對外銷售、且為使該部分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實質上已經完成的,應當停止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購建或者生產的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成,但必須等到整體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對外銷售的,應當在該資產整體完工時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第三章  披露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借款費用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當期資本化的借款費用金額。
    (二)當期用于計算確定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資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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