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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和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應當遵循的確認與計量原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期財務報告,是指以中期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二章 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

      第三條 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應當是完整報表,其格式和內容應當與上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

      當年新施行的會計準則對財務報表格式和內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修改后的報表格式和內容編制,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的格式和內容,也應當作相應調整。

      基本的和稀釋的每股收益應當在中期利潤表中列報。

      第四條上年度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中期期末應當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上年度財務報告除了包括合并財務報表,還包括母公司財務報表的,中期財務報告也應當包括母公司財務報表。

      上年度財務報告包括了合并財務報表,但報告中期內處置了所有應當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編制范圍的子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但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仍應當包括合并財務報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沒有子公司的除外。

      第五條 中期財務報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比較財務報表:

      (一)本中期末的資產負債表和上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

      (二)本中期的利潤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潤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間的利潤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

      第六條 財務報表項目在報告中期作了調整或者修訂的,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項目有關金額應當按照本年度中期財務報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類,并在附注中說明重新分類的原因及其內容,無法重新分類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不能重新分類的原因。

      第七條 中期財務報告中的附注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編制,披露自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之后發生的,有助于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變化情況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對于理解本中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項,也應當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

      第八條 中期財務報告中的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財務報表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與上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的說明。

      會計政策發生變更的,應當說明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容、理由及其影響數;無法進行追溯調整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理由及其影響數;影響數不能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會計差錯的性質及其更正金額。

      (四)企業經營的季節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制關系的關聯企業發生變化的情況;關聯方之間發生交易的,應當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發生變化的情況。

      (七)對性質特別或者金額異常的財務報表項目的說明。

      (八)證券發行、回購和償還情況。

      (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的情況,包括在中期內實施的利潤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準但尚未實施的利潤分配情況。

      (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規定應當披露分部報告信息的,應當披露主要報告形式的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

      (十一)中期資產負債表日至中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非調整事項;

      (十二)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以后所發生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的變化情況;

      (十三)企業結構變化情況,包括企業合并,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共同控制關系或者控制關系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購買或者處置,終止經營等;

      (十四)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項,包括重大的長期資產轉讓及其出售情況、重大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取得情況、重大的研究和開發支出、重大的資產減值損失情況等。

      企業在提供本條(五)和(十)項關聯方交易、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信息時,應當同時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數據,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較數據。

      第九條 企業在確認、計量和報告各中期財務報表項目時,對項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斷,應當以中期財務數據為基礎,不應以年度財務數據為基礎。中期會計計量與年度財務數據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賴于估計,但是,企業應當確保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了相關的重要信息。

      第十條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前中期財務報告中報告的某項估計金額在最后一個中期發生了重大變更、企業又不單獨編制該中期財務報告的,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的附注中披露該項估計變更的內容、理由及其影響金額。


    第三章 確認和計量


      第十一條 企業在中期財務報表中應當采用與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的會計政策。

      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之后發生了會計政策變更,且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將在年度財務報表中采用的,中期財務報表應當采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并按照本準則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中期會計計量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財務報告的頻率不應當影響年度結果的計量。
      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前中期財務報表項目在以后中期發生了會計估計變更的,以后中期財務報表應當反映該會計估計變更后的金額,但對以前中期財務報表項目金額不作調整。同時,該會計估計變更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八條(二)項或者第十條的要求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

      第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季節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在中期財務報表中預計或者遞延,會計年度末允許預計或者遞延的除外。

      企業在會計年度中不均勻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在中期財務報表中預提或者待攤,會計年度末允許預提或者待攤的除外。

      第十四條 企業在中期發生了會計政策變更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進行處理,并按照本準則第八條(一)項的規定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

      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能夠合理確定、且涉及本會計年度以前中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數字的,應當予以追溯調整,視同該會計政策在整個會計年度一貫采用;同時,上年度可比財務報表也應當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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