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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生物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
    第三條 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代售的牲畜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㈠與生物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㈡收獲后的農產品,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五條 生物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㈠企業因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而擁有或者控制該資產;
    ㈡該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能很可能流入企業;
    ㈢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條 企業取得的生物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七條 外購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運輸費、保險費、相關稅費以及可直接歸屬于購買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㈠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按照其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㈡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按照其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及其他管護費等必要支出確定。
    ㈢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按照其在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㈣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按照其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第九條 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㈠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按照其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及其他管護費等必要支出確定。
    (二)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按照其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成齡)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第十條 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其達到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及其他管護費等必要支出確定。
    第十一條 應計入生物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消耗性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郁閉時停止資本化。
    第十二條 投資者投入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條 天然起源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名義金額確定。
    第十四條 企業合并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定。
    債務重組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確定。
    第三章 后續計量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采用成本模式對生物資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十六條 因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性質采伐而補植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應當計入林木類生物資產的成本。
    生物資產在郁閉或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后發生的管護、飼養費用等后續支出,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
    第十七條 企業對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期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分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費用。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所包含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其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產量法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企業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 該資產的預計產出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 該資產的有形損耗,如產畜和役畜衰老、經濟林老化等;
    (三) 該資產的無形損耗,如因新品種的出現而使現有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產出能力和產出農產品的質量等方面相對下降、市場需求的變化使生產性生物資產產出的農產品相對過時等。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定期對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的預期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或者包含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調整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或者改變折舊方法。
    第二十一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進行檢查,有確鑿證據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災害、病蟲害、動物疫病侵襲或市場需求變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可變現凈值或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或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生物資產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并確認為當期損失。上述可變現凈值和可收回金額,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和《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確定。
    消耗性生物資產減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計入當期損益。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
    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十二條 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生物資產所在地有活躍的交易市場;
    (二) 能夠從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做出合理估計。

    第四章  收獲與處置

    第二十三條 對于消耗性生物資產,應當在收獲或出售時,按照其賬面價值結轉成本。結轉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成本,按照產出或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計算確定,并采用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將其賬面價值結轉為農產品成本。
    收獲之后的農產品,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生物資產轉變用途后的成本應當按照轉變用途時的賬面價值確定。
    第二十六條 生物資產出售、盤虧或死亡、毀損時,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生物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 生物資產的類別以及各類生物資產的實物數量和賬面價值。
    (二) 各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累計跌價準備金額,以及各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金額。
    (三) 天然起源生物資產的類別、取得方式和實物數量。
    (四) 作為負債擔保物的生物資產的賬面價值。
    (五) 與生物資產相關的風險情況與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生物資產增減變動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 因購買而增加的部分;
    (二) 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部分;
    (三) 因出售、轉讓而減少的部分;
    (四) 因死亡、毀損或盤虧而減少的部分;
    (五) 計提的折舊及計提的減值準備或跌價準備;
    (六) 其他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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