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id="ysaak"><acronym id="ysaak"></acronym></dl>
  • <button id="ysaak"><input id="ysaak"></input></button>
  • <rt id="ysaak"></rt>
    •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 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 10% 30% 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 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 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 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RICHFUL瑞豐
    客戶咨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京ICP備11008931號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