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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海關總署關于補稅和退稅所適用的稅率規定

    關于補稅和退稅適用何種稅率,過去曾陸續作過一些規定。在今年310日《進出口關稅條例》公布實施后,我們又作了一些調查,并對原有規定做了系統整理,現對各種 情況下的退稅和補稅所適用的稅率,再予明確規定如下:

    一、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準予以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后因情況改變經海關批準轉讓或出售需予補稅時,應按其原進口日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征稅。

    二、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的進口料、件等屬于保稅性質的進口貨物,如經批準轉為內銷,應按向海關申報轉為內銷當天的稅則稅率征稅;如未經批準擅自轉為內銷的,則按海 關查獲日期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征稅。

    三、暫時進口貨物轉為正式進口需予補稅時,應按其轉為正式進口日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征稅。

    四、對于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各期付稅時,都應按該項貨物原進口日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征稅。

    五、溢卸、誤卸貨物事后確定需予征稅時,應按其原申報進口日期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征稅。如原進口日期無法查明時,可按確定補稅當天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征稅。

    六、對由于稅則歸類的改變、完稅價格的審定或其他工作差錯而需補征稅款時,應按原征稅日期所施行的稅則稅率計征。

    七、對于批準緩稅進口的貨物,以后繳稅時,不論是分期或一次繳清稅款,都應按貨物原進口日所施行的稅率計征稅款。

    八、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予補稅時,應按查獲日期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征稅。

    九、在上述有關條款中,如有發生退稅情況,都應按原征稅或者補稅日期所適用的稅率計算退稅。

    十、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即予停止執行。在過去文件中未予明確規定,而原來執行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時,其多征或少征稅款不予調整。但是,在文到后應一 律改按本文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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