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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關于國際、國內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國家各自依據自己的稅收管轄權按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征稅期限內同時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前提條件有二:

    一是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擁有跨國所得,即在其居住國以外的國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財產;

    二是兩國對同一納稅人都行使稅收管轄權。

    兩國對同一納稅人重復管轄,主要是一國按居民稅收管轄權,另一國按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復征稅。

    國際重疊征稅主要是一國對位于本國境內的公司、另一國對居住于該國境內的股東就同一來源所得分別征稅。它和國際重復征稅至少有兩點區別:

    第一,納稅人不同國際重復征稅是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復征稅;國際重疊征稅則是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所得兩次或多次征稅,同時,在國際重疊征稅的兩個納稅人中,就一般情況而論,至少有一個納稅人是公司;在國際重復征稅中,有時只涉及個人,而與公司無關。

    第二,稅種有可能不同。國際重復征稅是兩國按同一稅種對同一所得重復征稅;但是國際重疊征稅中,如股東也是公司,則兩國將按同一稅種分別征稅,如股東為個人,則一國按公司所得稅征收,另一國按個人所得稅計征。


    消除或緩解

    解決國際法和國內法的沖突,具體做法有二:

    第一,沖突規范將某個征稅對象的征稅權完全劃歸一方,排除了另一方對該征稅對象的征稅權;

    第二,規定某一征稅對象可由雙方分享征稅權,由收入來源國優先征稅,再由居住國采取相應的措施來避免國際重復征稅。這些措施主要是:  


     

    免稅制  

    免制稅是對本國居民來源自國外的所得與位于國外的財產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只按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從源征稅。免稅制一般由國內稅法規定,但也常列入國際稅收協定。需要注意的是,作為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措施,它不同于為了對外來投資提供稅收優惠而實行的免稅。

    實行免稅制的國家主要是歐洲大陸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按免稅的徹底與否,可分為兩個類型:一類國家對國外所得完全免稅,實行徹底的免稅制,從而,完全避免了國際重復征稅。

    另一類國家的免稅制則不徹底,只對本國居民的境外營業所得和勞務所得免稅,對投資所得則不免稅,因而,只依靠免稅制,就不能完全解決國際重復征稅的問題。

    免稅制的具體實施中,還有全部免稅法和累進免稅法之分。按前者,不計入已免稅的國外所得,按后者,則要計入,適用稅率相比較,前低后高。


    抵免制

    抵免制,又稱外國稅收抵免 ,是配合沖突規范解決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之一,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按照抵免制,納稅人可將已在收入來源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在應向居住國繳納的所得稅額內抵免。實行抵免制的國家都承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同時,不放棄本國的有稅收管轄權。

    抵免制有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之分。直發抵免是對跨國納稅人在收入來源國直接繳納的所得稅款給予的抵免,例如,分公司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子公司匯出股息時繳納的預提稅和個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等。凡非納稅人向收入來源國直接繳納的所得稅,如準許抵免,則屬間接抵免。

    抵免制還有單邊抵免和雙邊抵免之分,單邊抵免是指國內法單方面規定,對本國居民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予以抵免。雙邊抵免則指必須通過雙邊稅收協定的規定,締約國雙方才各自準許抵免。

    抵免制還可以分為全額抵免和限額抵免之分。按前者,納稅人在收入來源國所繳納的全部稅款均可抵免。按后者,抵免額則不得超過納稅人國外所得按居住國所得稅稅率應納的稅款。當收入來源國的所得稅率低于是或等于居住國的所得稅率時,全額抵免和限額抵達免的抵免額并無區別,不過,在低于時,納稅人應向居住國補繳兩個稅率間的差額。

    當收入來源國的所得稅率高于居住國的所得稅率時,超過按居住國稅率應納稅額的部分則不能低免。但是,有少數實行限額抵免的國家規定,在以往和以后的納稅年度有多余限額時,允許超過部分按轉回與結轉的辦法進行抵免。所謂多余限額,是某年允許抵免的限額在當年沒有用完的部分。

    又有分國限額和綜合限額之分。分國限額就是分國計算本民居民的國外所得,每一國一個限額。綜合限額,就是把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看成一個整體,實行綜合計算,各國共用一個限額,計算公式如下:

    某一外國的應稅所得:分國限額=居住國與某一外國的全部應稅所得

    外國全部應稅所得:綜合限額=居住國內外全部應稅所得

    從跨國納稅人的角度考慮,分國限額和綜合限額各有短長。當跨國納稅人在高稅率國與低稅率國均有投資時,如綜合計算,國外所納稅款往往都能得到抵免;如分國計算,在高稅率國所繳納的稅款則不能全部抵免,在低稅率國方面,抵免后雖有多余限額,但由于分國計算,卻不能與高稅率國調劑。在這種情況下,綜合限額顯然優于分國限額。但是,當國外分公司有虧有盈時,虧損的分公司無須納稅,也無須抵免。

    同時,按照分國限額,虧盈無須相抵,盈利分公司的抵免限額不會降低,從而,對跨國納稅人有利;按照綜合限額,盈虧相抵,分子值減少,限額降低,從而,對跨國納稅人不利。在后一種情況下,分國限額又優于綜合限額。

    從實行抵免制的居住國考慮,綜合限額的優點是跨國納稅人的國外虧損首先要用國外的盈余來沖抵,只要國外的盈利超過或等于國外的虧損,國內盈利就不受國外虧損的影響,國內盈利應納稅款就不會減少。

    如采用分國限額,由于國外的盈虧不能互相抵消,虧損只能用國內盈利來沖抵,這就必然要影響國內稅收。綜合限額對居住國的另一優點是,由于國外盈虧互抵,計算公式中的分子值必須減少,抵免額也相應減少。

    另外,還應指出,有些國家實行分項抵免,即單獨計算某些專門項目的抵免額。在實行分項抵免的國家中,有的是本國對不同項目實行不同稅率;有的則是針對別國,企圖藉此防止跨國納稅人利用其他國家某些項目的低稅率拉平另一些項目的高稅率、以達到抵免全部已納稅款的目的。在實行分項抵免時,計算專項限額的公式是:

    國外某一專項的應稅所得:專項限額=居住國內外該專項全部應稅所得


    扣除制

    指居住國在對納稅人征稅時允許從總應稅所得中扣除在國外已納稅款,從而, 在一定的程度上減輕了納稅人的納稅負擔。

    減稅制

    減稅制是居住國對本國居民來源于國外的收入給予一定的減征照顧,如對國外收入適用低稅率或按國外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計征稅收等。同其他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相比較,減稅制最為靈活。正因為如此,采用減稅制國家在減征的比例上參差不齊,甚至懸殊較大。

    減稅制也是一種緩解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在上述四種方法中,前兩者是主要的,后兩者只能起到緩解的作用,只是輔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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