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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結合各地反映的實際情況,現對印花稅的若干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1.對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貼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是否貼花?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3.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應否貼印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用于生產經營的,應按規定貼花。
       4.有些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5.對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財產保險單、銀行借據等單據,是否貼花?
       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6.運輸部門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是否貼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7.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8.1988年10月1日開征印花稅,以前簽訂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是否補貼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應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對印花稅開征前簽訂的合同,開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亦應按增加金額補貼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應否補貼印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10.企業租賃承包經營合同,是否貼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11.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簽訂的合同,是否貼花?
       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簽訂的合同,屬于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規定貼花。
       12.什么是副本視同正本使用?
       納稅人的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正本遺失或毀損,而以副本替代的,即為副本視同正本使用,應另貼印花。
       13.如何確定納稅人的自有流動資金?
       對納稅人的自有流動資金,應據其所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確定。適用國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有流動資金包括國家撥入的、企業稅后利潤補充的、其他單位投入以及集資入賬形成的流動資金。
       適用其他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有流動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按照上述原則具體確定。
       14.設置在其他部門、車間的明細分類賬,如何貼花?
       對采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貼花;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亦應按規定貼花。
       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15.對會計核算采用以表代賬的,應如何貼花?
       對日常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16.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未增加資金的,是否按定額貼花?
       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17.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使用的賬簿,應如何貼花?
       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18.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其營業賬簿應如何貼花?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19.對企業兼并的并入資金是否補貼印花?
       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國營、集體企業兼并,對并入單位的資產,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收單位對并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
       20.對微利、虧損企業,可否減免稅?
       對微利、虧損企業不能減免印花稅。但是,對微利、虧損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第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允許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21.對營業賬簿,應在什么位置上貼花?
       在營業賬簿上貼印花稅票,須在賬簿首頁右上角粘貼,不準粘貼在賬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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