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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衡平法

    1、衡平法不允許有錯誤存在而沒有救濟(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這個格言背后的原則是,如果由于某些技術上的缺陷,一種權利在普通法尚不能強制實施,那么,衡平法將出面干預,以保護這種權利。它表明,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濟,衡平法就會干預,給他提供救濟。最典型的是信托:委托人將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后,受托人如果稱這些財產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沒有什么救濟,因為在普通法上,那些財產確實是受托人的,他是財產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請求衡平法干預,以實現他的權利。不過,這句格言并不是說,任何一項錯誤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濟。事實上,衡平法院準備干預并給予救濟的“錯誤”,首先是指那些能夠在司法上予以強制實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強制實施,衡平法也愛莫能助。


    2、衡平法是對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最初,衡平法院的命令時對被告人的,強制他履行一定的行為或者不作為。在用益制度下,就是針對受讓人,他擁有土地的法定所有權。后來,衡平法院的命令不僅針對財產的法定所有者,而且,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針對后來獲得財產的法定所有者。結果,將一定的衡平法權利看成是財產性權利,也是有道理的。因此,可以說某些衡平法權益也具有物權的特征,涉及被告的財產,因而也是對物的。至于信托受益人的權益到底是對人權還是無權,至今仍在爭論。


    3、衡平法遵從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衡平法當然不能違背議會的制定法,同時,凡是普通法承認的權益,衡平法也予以承認,不能拒絕。衡平法不是要挫敗普通法,而是補充它。重要的是,衡平法除承認普通法的權益,還承認一些不為普通法承認的衡平法權益。所以,在信托制度中,衡平法不否認財產是受托人的,如果否認,就會與普通法矛盾,因為在普通法上,信托財產的法定所有權確實屬于受托人。相反,衡平法只是在此基礎上要求受托人履行他的義務。于是,衡平法院首先承認,受托人的確是信托財產的法定所有者;然后它更進一步指出,受托人有義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處分這些財產,最后,衡平法院要求受托人履行這項義務。


    4、求助于衡平法自身必須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尋求衡平法救濟的原告,必須準備第被告公平地采取行動。原告不能或不愿履行自己的未來義務,法院就不會針對被告事項原告的權利。同樣,如果為了實現原告的公正,結果會被被告造成更大的不公正,那么,衡平法就不會干預,因為衡平法不能為了實現公正而帶來更大的不公正。



    衡平法上的救濟為:(1)禁止令;(2)特定履行;(3)廢除;(4)改正。



    1)禁止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一人或數人不要做某項具體的事。禁止令只能為強制執行或保護一種普通法上火衡平法上的權利,才能做出。


    2)特定履行是對需要履行合同義務的合同當事人發出的一種命令。只有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訴訟中勝訴人只能取得名義上的損害賠償以及債務屬于持續的債務,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損害賠償訴訟,這時普通法的救濟是不足的,只有發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損害賠償更完善的救濟時,就可使用特定履行。


    3)廢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導致其在衡平法上的無緣,合同當事人有權廢除合同。而法院可以做出廢除的命令。


    4)蓋章是一項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確反映當事人意思的權力。不能將它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糾正文件中明顯存在的錯誤的權力混淆,因為改正是將當事人曾真正達成的協議,而文書沒有記錄的內容予以證明。



    最典型的運用衡平法進行補償的行為是信托:委托人將財產轉移給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如果聲稱這些財產是他自己的,他是財產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請求衡平法干預,以實現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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