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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議1-3

    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專業界 20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20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

    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

    選舉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六、第一任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

    七、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60人,第一屆立法會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第二屆、第三屆立法會的組成如下:

    第二屆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0人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 6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24人

    第三屆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0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30人

    (二)除第一屆立法會外,上述選舉委員會即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上述分區直接選舉的選區劃分、投票辦法,各個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選舉辦法及選舉委員會選舉議員的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并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

    二、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三、二〇〇七年以后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二〇〇七年以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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