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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商業登記條例(9)

    (2)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任何該等文件之副本或節錄本一經局長簽署證明屬實,即成為文件內載事實之表面證據。任何聲稱由局長簽署證明之該等副本或節錄本,除能提出反證外,否則應視作系由局長簽署證明論。

     第二十條 本條例所規定發出之任何通知書,得以下開方法送達--
      (a)送達收件人親收;或
     。ǎ猓⿸焯栢]寄往最后所知收件人之商業地址或住址。

     第二十一條 除本條例規定須予退還之征款外,局長須將接獲之所有征款撥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附表
                。ǖ谄、九、十一及十八條)
     

          項目款額條號

      1.若申請登記乃于下開日期
    提出或登記證乃于下開日期屆滿,
    則商業登記或另發一張商業登記證
    所應繳交之費用為--
     。ǎ幔┮痪牌咚哪晁脑乱蝗罩啊 《逶    〉谄邨l
     。ǎ猓┮痪牌咚哪晁脑乱蝗栈蛟
    日之后及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之前   五十元      第七條
     。ǎ悖┮痪牌呶迥晁脑乱蝗栈蛟
    日之后及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之前   一百五十元    第七條
      (d)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或該
    日之后及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之前   一百七十五元   第七條
     。ǎ澹┮痪虐巳晁脑乱蝗栈蛟
    日之后及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之前   三百五十元    第七條
     。ǎ妫┮痪虐宋迥晁脑乱蝗栈蛟
    日之后及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之前   五百元      第七條
     。ǎ纾┮痪虐似吣晁脑乱蝗栈蛟
    日之后               五百五十元    第七條
     。玻律虡I或主要由推銷服務
    賺取利潤之商業外,可獲豁免之商業
    之平均總營業額           每月一千五百元  第九條第(1)款(a)
     。常色@豁免而主要由推銷服務           段
    賺取利潤之商業之平均總營業額或總
    收入                每月四百五十元  第九條第(1)款(b)
      4.因未繳下開費用附加之罰款           段
    --
     。ǎ幔┮幎ㄖ中械怯涃M及征款  十五元      第十一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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